遭前男友骚扰?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日期: 2023-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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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某女和某男曾是恋人关系,2021年9月分手后,某男频繁通过电话、微信骚扰某女,并向其亲朋好友散播谣言及隐私信息。虽公安机关对某男进行了行政处罚和教育,但某男仍每天进行短信和电话轰炸。某女正常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无奈之下,2023年2月9日,某女向法院申请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报警回执、某男的《保证书》、《道歉信》以及短信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自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不断通过电话、短信方式向申请人发送骚扰、恐吓等信息及向申请人亲朋好友发表不实言论,干扰了申请人的正常生活,足以认定申请人遭受被申请人的骚扰,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不出24小时,罗湖法院便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某男骚扰、跟踪、接触、威胁、恐吓申请人某女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某男在申请人某女的住所、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正常生活、工作的活动。该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及某女居住地公安机关和社区工作站。据了解,若某男违反该人身安全保护令,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也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深圳首份在恋爱关系中人格权益受到侵害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三、法官说法


  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保护方面有重大突破,特别提到要加强婚恋交友关系中妇女权益保障,积极回应了社会关心和关切。其中第二十九条明确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恋爱、交友、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的阶段,为终止恋爱关系后的妇女提供了救济途径。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来源:(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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