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共同生活的成年子女亦有探望权,尊重老人意愿是前提

日期: 202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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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探望权纠纷案件,起因是姐弟之间因为探望母亲产生纠纷,最终闹上法庭。


  根据该院公布的案情,张女士与顾先生是同母异父的姐弟,胡女士是二人的母亲。2020年,胡女士因生活不能自理,经张女士申请,法院判定胡女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张女士为其监护人。


  因为家庭矛盾,顾先生多次要求探望母亲均遭到张女士的拒绝,他遂将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自己对母亲进行探望。


  现实生活中,探望权纠纷主要发生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父母间。然而,因为种种家庭矛盾,探望权纠纷在成年子女间也时有发生。


  成年子女间矛盾引发探望权纠纷


  实践中不乏成年子女间因为探望父母产生纠纷的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就有不少案件与此类纠纷有关,当事人多以探望权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赡养纠纷、排除妨害纠纷等案由诉至法院。梳理这些案件可以发现,虽然是因为探望父母引起的纠纷,但实际上探望纠纷多由成年子女间的矛盾引发,与老人同住一方子女的阻止,是其他成年子女无法探望父母的主要原因之一。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审结的一起与成年子女探望权相关案件中,兄妹四人因探望母亲的问题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该院根据审理后查明的情况,直接在判决书中点明本案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兄妹四人因为赔偿款的分配问题发生争执,哥哥将母亲接到自己家中,拒绝三个妹妹与母亲相见。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庄绪龙说,成年子女与父母间的探望权纠纷,往往是家庭矛盾集中爆发的体现,而矛盾主要集中于情感、财产、家庭关系三方面。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瞿灵敏分析,成年子女因探望父母发生纠纷的原因主要是成年子女间关系恶化,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成年子女拒绝、阻止其他子女探望父母,而导致成年子女关系恶化的原因包括子女因赡养父母、分家析产、争夺父母财产等发生纠纷。


  同样是探望权纠纷,成年子女探望权纠纷与未成年子女探望权纠纷有较大的差异。瞿灵敏介绍,两者最大的不同是纠纷的当事人不同,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主要发生在未成年人父母间,特定情形下发生在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母与另一方父母之间。成年子女探望权纠纷主要发生在成年子女之间,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发生在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任学强分析,与未成年子女探望权纠纷相比,成年子女探望权纠纷大多存在财产性利益,且探望对象具有复杂性,存在有行为能力与无行为能力探望对象并存的情况。


  成年子女对父母享有探望权


  目前相关法律仅对未成年子女探望权进行规定,并没有赋予成年子女探望父母的权利。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成年子女对父母没有探望权,受访专家一致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同样享有探望权。


  瞿灵敏认为,现行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和生活照料等内容,除物质供养外,其他赡养义务的履行需要见面交流。定期探望父母,给予父母物质供养之外的生活陪伴、精神慰藉,是子女的义务,该义务的履行需要保障其对父母的探望权。


  “成年子女对父母探望的诉求,是近乎天然的情感表达,正当且必要,是应当赋予成年子女的人伦情感权利。”庄绪龙说。


  任学强认为,成年子女探望父母的冲突问题客观存在,虽然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法院可以支持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探望。因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于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纠纷的处理,可以适用习惯予以解决。


  与老人同住一方子女的阻止,是成年子女无法实现探望权的主要原因之一。尤其是当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作为监护人一方子女的阻止使探望权的实现更加困难。庄绪龙认为,与老人同住一方子女无权阻止其他子女对父母的探望,若老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也有义务配合其他成年子女对父母进行探望。


  瞿灵敏也认为,监护权的行使要符合被监护人的利益,与子女见面交流是老年人获得精神慰藉的主要方式,是老年人的人身自由,与其共同居住的子女应当配合其他子女对老人进行探望。其他子女探望父母的时间、地点、方式应当与老人共同居住的子女协商,尽可能减轻与老人共同生活子女的负担。


  记者注意到,尽管相关法律没有对成年子女探望权进行规定,但一些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认为应当适用民法原则填补法律空白,成年子女探望父母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前述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公布的探望权纠纷案件中,法院即作出了支持判决。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依据上述规定,该院认为,成年子女探望父母既符合社会人伦常情和公序良俗,也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相契合,遂判决支持弟弟一方到姐姐家看望母亲的诉请,并判决姐姐一方予以协助。


  行使探望权应尊重父母意愿


  虽然一些法院支持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探望,但成年子女行使探望权时仍然有一些限制。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办理的探望权纠纷案件中,特别提到,成年子女不得以强迫的方式行使对父母的探望权,应当在征得父母同意以后,协商确定探望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同时,成年子女探望父母时,还要充分考虑父母的精神健康状况、认知水平、居住情况等,保证老人享有安静有序的生活环境及和谐温馨的家庭环境。


  老年人是否愿意接受探望是法院作出支持与否判决的重要考虑因素,甚至是决定性因素。记者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判决时发现,一般法院会依据老年人的意愿作出判决,对于老年人明确表示不接受探望的情况,法院一般会驳回成年子女提出的探望诉请。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审结的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中,原告将4个弟弟诉至法院,要求协助其行使对母亲的探视权,由于母亲方面明确表示不同意接受探望,该院驳回原告的诉请,理由是该院认为子女利益和老人利益之间,老人的意愿、身心健康等合法权益应当首先予以考虑,子女要求他人协助完成探望这一义务应当予以次后考量。


  这也是成年子女探望权不同于未成年子女探望权的地方。庄绪龙介绍,探望权是离婚夫妻不直接抚养一方的法定权利,虽然相关法律规定,父母的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但作为被探望人的未成年子女,没有拒绝父或母对其进行探望的权利。成年子女探望权在法理上属于“道德权利”,而非法定权利。成年子女的父母,如果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则根据其自由意志,可以拒绝其子女的探望。


  任学强认为,“老年人利益的最大化”是探望权设置、运行的基本原则,老年人已形成特定生活习惯与处事原则,子女不能以自己的感情需求或利益满足作为探望权行使的理由。


  瞿灵敏说,探望权的实现必须以另一方的配合为前提,若父母拒绝探望,应当尊重父母的真实意愿,强行探望反而会事与愿违。


  为了使成年子女更好地行使对父母的探望权,庄绪龙建议应采用“源头治理”的方式解决双方之间的情感纠纷与利益纠纷,通过诉讼、调解等途径、手段积极争取,努力化解心结,实现情感重塑与认同。


  任学强认为,应坚持“老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以父母是否同意为标准进行制度设计。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成年子女探望权的判决,应充分考虑老年人的生活习惯。其他子女阻止探望权的行使,属于侵权行为,探望权人可以提起侵权诉讼,或要求改变监护人。


  瞿灵敏建议,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明确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探望权,明确成年子女探望权的行使规则,包括行使条件、方式、探望权的中止与恢复等,明确成年子女探望权遭受侵害时的救济规则和责任承担。


  来源:(民主与法治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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