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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0年3月,54岁的周先生和55岁的李女士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1年1月,两人再婚近11年,原告周先生以双方婚前了解不足、婚后发现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争吵致使双方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对于这种说法,被告李女士辩称,双方感情很好,其虽然为了照顾患病的儿子在外打工赚钱,但是一放假就回家照顾原告,而且她刚查出身患癌症,坚持不同意离婚。
二、法院审理
怀柔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告主张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亦不予认可,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均应相互尊重理解,加强沟通和交流,妥善处理双方关系,消除隔阂与矛盾。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被告身患严重疾病,生活中迫切需要体谅关心,原告作为丈夫,应当积极承担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宽容理解,关心照顾。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显然,本案两人感情并未破裂,不属于离婚法定事由。在此基础上,女方身患严重疾病且有患病儿子需要照顾,于法而言,《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作为丈夫的周先生应当积极的承担起扶养照顾义务;于理来讲,十余年的夫妻感情,在妻子需要帮助的时候,周先生作为丈夫应当承担起这份责任。
来源:(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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