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人”尽孝获数万遗产 法官:继承应以孝为先

日期: 202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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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68岁的宋泯(化名)与65岁的蒋梅(化名)于2002年再婚,宋泯再婚前生育的四名子女宋一(化名)、宋二(化名)、宋三(化名)、宋四(化名)均已成年,蒋梅再婚前生育的三名子女李一(化名)、李二(化名)、李三(化名)也已成年,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


  宋泯和蒋梅二人婚后,于2005年购置了一套城中区某小区商品房,房产登记在蒋梅名下。2005年开始,宋泯、蒋梅跟随李三一家在该房产内生活,由李三负责照顾两位老人生活起居。2013年,宋泯因病行动不便,长期卧床,每次发病均由李三负责接送看护。2015年,李三因事故去世。李二遂将宋泯、蒋梅两位老人接到自己家中照顾。2017年,被继承人蒋梅去世,2018年,被继承人宋泯去世。


  宋泯在蒋梅去世后,曾向蒋梅的子女出具一份放弃继承声明书,声明宋泯放弃继承蒋梅涉案的房产份额。蒋梅身前留有一份遗嘱,遗嘱内容载明,被继承人蒋梅与宋泯晚年和李三一家共同居住生活,由李三及其配偶负责其两人的生活起居,登记在蒋梅名下的房产留给李一、李二和李三的子女继承,宋泯不得分割、无权继承。


  继承开始后,李二遂按遗嘱对房产进行了处置,于2020年年底将房产卖给了他人,获得售房款49万元,并将钱款在李一、李二和李三的子女之间进行了平均分配。宋家姊妹知道事情后,认为李二擅自出售房产,并将售房款在李家姊妹中擅自均分,侵犯了宋家姊妹对宋泯遗产享有的继承权,于是找到李家姊妹商量售房款重新分配事宜,经多次协商无果,宋家姊妹遂将李家姊妹诉至法院,诉请依法继承宋泯所占房产遗产份额。


  二、法院审理


  2021年3月,柳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宋家姊妹与李家姊妹就如何分配宋泯遗产,观点不一,各执一词。


  宋家姊妹诉称,宋泯和蒋梅婚后购买,登记在蒋梅名下的城中区某小区商品房,属于宋泯和蒋梅的夫妻共同财产。蒋梅先于宋泯去世,蒋梅身前留有遗嘱,遗嘱中记叙的“宋泯放弃继承该房产”的相关内容,实际上是指“宋泯放弃继承蒋梅享有的房产份额”,但是李家姊妹过度解读遗嘱,视宋泯一并放弃了其享有的房产权利,不但擅自将房产售卖,且房产售卖所得钱款也没分配给宋家姊妹,严重侵害了宋家四姊妹的合法继承权,按遗嘱继承宋家四姊妹应各分得房产的1/8,折合房产售卖49万元计算,宋家四姊妹依法应各自分得61250元,望法院判如所请,判决李家姊妹退还侵占钱款。


  李家姊妹辩称,法律规定继承开始,有遗嘱的继承应按遗嘱处置遗产。蒋梅身前留有遗嘱,遗嘱处置了蒋梅和宋泯二人婚后购买的房产,遗嘱中记叙的“宋泯不得分割、无权继承”该房产,已经表明该房产是蒋梅的个人财产,李二作为蒋梅的合法继承人,按照蒋梅所留遗嘱处置遗产并无不当。其次,宋家姊妹身为被继承人宋泯的亲子女,宋泯年老体衰后,一直都是李二、李三陪伴左右、照顾扶养,宋家姊妹长期来一直不管不顾,根本没有尽到作为子女应尽的孝顺义务,按照法律,未尽赡养义务的人不应享有继承权,不应分得宋泯遗产,望法院依法驳回宋家姊妹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泯和蒋梅二人婚后购买的城中区某小区商品房,是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宋泯和蒋梅二人再婚时,各自的子女均已成年,相互之间不形成继母子女、继父子女的关系。李三先于被继承人蒋梅死亡,应由李三的晚辈直系血亲即李三的子女代位继承,故被继承人蒋梅死亡后,其遗产应由李一、李二及李三的子女共同继承。


  按照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根据遗嘱记叙“宋泯和蒋梅二人长期跟随李二、李三共同生活,受其照顾”相关内容及李家姊妹自述、申请,法院依职权前往宋泯、蒋梅身前所居住小区,走访邻居及社区工作人员调查了解,关于被继承人宋泯与蒋梅再婚后的生活情况,答复称,两位老人再婚后跟随李三一家生活在涉案房产内,李三去世后,两位老人一直与李二一家共同居住生活,由李二一家照顾生活起居。法院对李二、李三长期陪伴、照顾宋泯和蒋梅两位老人的事实予以确认。


  关于涉案房产的继承问题。涉案房产购买于被继承人宋泯与蒋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属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各享有一半的产权,被继承人蒋梅自书遗嘱中处分了宋泯财产部分的内容无效,其仅能处分自己享有的1/2产权份额。被继承人蒋梅死亡时,其享有的1/2的房产份额属于遗产,发生继承,根据其遗嘱内容,上述遗产份额由李一、李二及李三的子女各继承1/6。


  被继承人宋泯于2018年死亡,涉案房产1/2的产权份额属于其遗产,发生继承。宋家四姊妹系被继承人宋泯的合法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其遗产。根据被继承人蒋梅自书遗嘱的内容及本院走访情况可知,两位老人晚年主要由李三及李二照顾。李二及李三虽不是被继承人宋泯的继承人,但对其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扶养较多,处理遗产时依法可以分配适当的遗产,故本院酌情认定涉案房产中属于被继承人宋泯1/2的遗产份额由李二及李三子女共同继承3/5的比例,其余2/5的比例由宋家四姊妹共同继承,即宋家四姊妹各自继承涉案房产的1/20产权份额。


  另,因涉案房产已按49万元售卖他人,且售房款由李二收执,故根据上述各继承人继承房产的份额折算实际钱款后,由李二在各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即李一继承1/6的房产份额,折算售房款分配得81667元,李二继承19/60的房产份额,折算售房款分配得155167元,李三的子女继承19/60的房产份额,折算售房款分配得155167元,宋家四姊妹各继承1/20的房产份额,折算售房款四人各分配得24500元。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李二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各继承人支付相应钱款。案件宣判后,各继承人息诉服判,均表示不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法官说法


  法官介绍,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受人们所推崇,为法律所保护。当前一般家庭赡养老人,普遍表现为与年迈的父母共同生活、照顾起居,不仅体现在物质帮助上,还体现在日常生活的陪伴以及精神慰藉上。为此我国原《继承法》“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及“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两种尽孝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民法典》颁布实施后,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沿袭了上述规定。


  法院在审理继承纠纷案件时,首先会依法定程序审核继承人范围及资格,一是为了审查继承人有无继承权,二是为了甄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的多寡,进而适用法律对继承人是否能继承遗产、继承多少遗产作出公平裁判,这便是司法程序中一直强调且重视的“继承应以孝为先”的由来。本案中,李二、李三赡养老人的事实,得到了遗嘱、街坊邻居和社区工作人员的充分证明,依法应赋予二人继承权,合法继承被继承人宋泯部分遗产。希望大家能以案为例,尊重老人、赡养老人,弘扬“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美德,公平、客观、包容的分配遗产,莫让先人留下的慰藉,变成了晚辈争吵不断、亲情尽断的祸端。


  来源:(柳北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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