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转账,是借款还是正常消费?

日期: 202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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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2019年4月,因哥哥建房,阿红与作为施工方的阿强相识并相恋。2019年6月,阿强以投标需要资金为由向阿红提出借款50000元,并承诺半年内会还钱。随后,阿红先后以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向阿强出借了50000元,阿强则向阿红出具了欠条。此后在恋爱期间,阿红还陆续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向阿强转账。后来,阿红与阿强因感情不和分手,在多次催收无果后,阿红就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把阿强诉至法院。


  阿红起诉说:阿强先向我借了50000元,后来只还了20000元,还有30000元未还。此外,在恋爱期间,阿强在知道了我的银行卡和网络支付密码后,就借口说防止我乱花钱,以帮我保管为由擅自拿走银行卡,随后就多次通过使用银行卡、登陆花呗借呗等取现及刷卡付款。钱越刷越多,我就要求阿强把银行卡还回来并且偿还借刷的金额,但阿强只还了一部分,最后转账及借刷部分也还剩57650.88元未还。


  阿强则认为:这部分款项中除了向阿红出具50000元欠条的部分外,其余款项均不是民间借贷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阿红应当提供借据、收条、欠条等其他债权凭证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现在阿红既没有提供借据、收据等债权凭证,也没有微信聊天记录等其他证据佐证,所以双方之间的其余款项不存在借款的合意,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阿红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发现我多次刷取她的信用卡,肯定会有所行动,但她既没有向银行挂失,也没有告诉我不能继续刷取信用卡,所以她说是我刷的这明显不合常理。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阿红提供的欠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阿红与阿强有借款50000元的合意,阿红也实际交付了50000元给阿强。因此,双方此次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并且结合双方在微信中的聊天记录可知,阿强仅归还了20000元。阿红已经履行款项出借义务,阿强却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剩余借款30000元,已构成违约。


  关于阿红主张的其余借款是否成立,禅城法院认为,阿红虽主张阿强以使用其银行卡消费或者透支套现形式借款,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除了阿强通过银行账户直接向阿红的信用卡还款,以及阿强转账给阿红后,阿红有对应还款记录的共计23788元可视作阿强使用了阿红的款项后归还给阿红外,阿红所主张的其余阿强使用其银行卡消费或者透支套现形式的借款法院不予确认。


  此外,阿红有证据显示其于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10月12日,分多笔共向阿强转账37234元。阿红仅主张其中通过微信、支付宝向阿强转账的四笔大额款项合共23000元为出借给阿强的款项。阿强辩称双方无借款的合意,该款项为双方互生情愫时阿红自愿花费的款项及阿强为阿红家建房的工程款。


  法院认为,双方虽在上述期间为关系亲密的男女朋友,存在共同消费等,但阿红并未主张该期间1000元及以下小额的符合双方恋爱期间合理共同支出或消费的费用为借款,而上述四笔大额转账已经超出一般的日常恋爱消费,阿强亦未提交证据证实该四笔款项为共同支出、恋爱花费或者其他债务关系,且结合阿强向阿红对应的其中两笔还款记录,法院认定阿红与阿强之间有借款23000元的合意及实际交付了23000元。而根据阿强所提供的证据,法院可认定阿强已归还阿红18667元借款,阿强还应向阿红归还借款4333元。综上,阿强应向阿红归还借款本金34333元。


  最终,禅城法院依法判决阿强向阿红归还34333元并支付利息,驳回阿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官说法


  情侣恋爱期间,为了表达爱意,相互给付财物的现象非常普遍。双方关系亲密时,对此类经济往来大都不十分在意,但分手后因此而产生纠纷的却越来越多。因情侣之间的特殊关系,对于在恋爱同居期间的欠条等债权凭证、转账记录、消费记录等是否认定为借款,也较一般民间借贷案件更难辨别。


  在此类案件的处理中,法院在审理时要尽可能详细地审查双方的交易流水,款项交易时的具体情形,以便更接近双方当事人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判断是否为借款。此外,依据当地一般的生活消费水平,对于恋爱同居期间必要的合理的共同消费支出不宜认定为借款,应以一定数额以上的稍大额的无其他合理解释的转账等作为认定借款的标准。在此,也提醒情侣们在经济往来时需注意确认大额转账的性质。若发生借贷行为,应尽可能保留书面证据,要求对方出具借条,款项支付应尽量采用转账形式,以便留存凭证。


  来源:(禅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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