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男友名下宅基地拆迁,分手后女方能否分得拆迁利益?

日期: 2022-06-13
浏览次数: 1

(以下是由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深圳知名婚姻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传统婚姻诉讼、传统婚姻非诉、财富继承、涉港澳台婚姻家事及涉外婚姻家事等法律服务。)


  恋人同居期间互赠礼物、财产的情况比较普遍,可一旦同居关系结束财产纠纷也随之而来同居财产是否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同居期间一方房屋拆迁另一方能否分得拆迁利益?结合一起同居后分手引发的财产纠纷为您解答以上法律要点。


  案情回顾:

  张先生与王女士于2016年相识并相恋,两人于2017年初开始同居,但一直未登记结婚。同居期间,张先生曾多次为王女士购买名牌首饰、化妆品等。此外,张先生名下的农村宅基地也在此期间被拆迁,获得拆迁利益200余万元和回迁房两套。


  2021年双方因感情破裂,自行解除了同居关系,但二人就同居期间财产分割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张先生的拆迁利益,认为张先生的房屋拆迁发生于二人同居期间,其所获得的拆迁利益也应属于双方共同共有财产,应当比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同时,张先生提出反诉,请求王女士返还同居期间自己为其购买的名牌首饰及化妆品等物品折价财产补偿8万元。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自2017年开始同居,未能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不符合认定为事实婚姻的条件,同居关系的双方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本案中的拆迁利益,系针对被拆迁人张先生给予的补偿,取得相关拆迁利益与其特定身份相关,故而王女士不能分割相关拆迁利益,该利益属于张先生个人财产。


  关于本案中张先生为王女士购买的商品,相识相恋及同居过程中为王女士购买名牌首饰、化妆品,属于交往过程中常见的赠与行为。综合考虑赠与财产的具体情况和二人的收入情况,法院不予支持张先生的返还请求。


  最终,顺义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女士的诉讼请求,且驳回被告张先生的反诉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婚姻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关系适用婚姻法中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必须补办婚姻登记,否则视为同居关系,不享有夫妻之间权利义务。


  实践中,非婚同居关系主要以三种形式存在:一是男女均未婚而同居;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是夫妻双方离婚后在未办理复婚手续的情况下同居。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则是构建于合法夫妻关系的基础之上,故对于同居期间财产的处理不能比照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进行分割,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遵循约定优先原则。如果双方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或子女抚养问题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则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一般会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即私法自治原则。


  第二,同居期间共同财产须为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同居期间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比如同居期间共同经营所得可形成共同债权,共同抚养未成年子女形成的债务可形成共同债务,可以按照共同债权债务来处理。反之,各自取得的收入不能比照夫妻共同财产形成共同财产,各自负担的债务亦不能形成共同债务,如双方各自赡养老人形成的债务。


  第三,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界限。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共同取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但如果法律规定某财产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双方事先约定为各自所有,则不能认定为共同财产。比如,同居之前一方的个人财产,以及因该财产所产生的孳息;又如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赔偿或补偿,都属于个人财产。


  第四,同居期间的赠予物的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如果同居一方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由向另一方索取财物,尤其是被索取方生活困难的,法院一般酌情判决索取方返还财产。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或是了解深圳婚姻律师团更多讯息,敬请关注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栋3层、4层
联系电话:13824316788,13715092265

QQ:1769821833



Cases / 相关案例
2023 - 05 - 29
(以下是由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深圳知名婚姻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传统婚姻诉讼、传统婚姻非诉、财富继承、涉港澳台婚姻家事及涉外婚姻家事等法律服务。)  你陪我长大,我陪你变老,含饴弄孙、祖孙情深能给老人和孩子带来家庭的温馨和爱的滋养!然而现实中,因为隔代育儿理念的差异,导致不少家庭为此产生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规...
2023 - 05 - 29
(以下是由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深圳知名婚姻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传统婚姻诉讼、传统婚姻非诉、财富继承、涉港澳台婚姻家事及涉外婚姻家事等法律服务。)  一、案情简介  陈女士与王先生离婚时约定两名子女由男方抚养。但离婚后,王先生忙于工作、疏于对子女的照顾和教育,后双方再次签订协议,对抚养权及抚养费等问题进行重新约定。之后,两名子女随陈女士共...
2023 - 05 - 22
(以下是由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深圳知名婚姻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传统婚姻诉讼、传统婚姻非诉、财富继承、涉港澳台婚姻家事及涉外婚姻家事等法律服务。)  小雄(化名)自父母去世后便随姑姑赵女士生活,小雄由于身体不好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赵女士为他的终身大事考虑以他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30岁的小雄突然因病离世,赵女士不是小雄的法定继承人,无法直接...
2023 - 05 - 16
(以下是由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深圳知名婚姻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传统婚姻诉讼、传统婚姻非诉、财富继承、涉港澳台婚姻家事及涉外婚姻家事等法律服务。)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新增了居住权这一新的用益物权种类。那么何种情况下可以设立居住权?居住权设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一起看看下面这则案例。  一、基本案情  小贾系老贾夫妇的独生子,目前在国内某...
免费法律咨询/预约律师
138-2431-6788    0755-26224981
法律服务之具体收费,须与律师面议后确认
联系我们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
创新中心A栋3层、4层
138-2431-6788  0755-26224981
1769821833@qq.com
分割线
关注二维码
扫一扫,关注我们
分割线
Copyright ©2017 马成律师团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