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之争:3起案件为何改判?

日期: 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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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离异是两人婚姻契约的结束,是感情的决裂,但绝不应该是孩子失去父母任何一方的开始。家庭破裂后,对孩子的责任与爱不能丢失。 5 月 26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 2018 年以来婚姻家庭纠纷中涉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 8 个案例,其中 3 件具有典型性,引发家庭、社会对关爱未成年人的思考。

 

       一方抢走并藏匿孩子,改判另一方抚养

        阿旺和妻子小丹在儿子出生一年后因矛盾开始分居。儿子一直由小丹照顾。在儿子快 2 岁时,阿旺未经小丹同意突然将儿子抱走。自此,小丹再也没能见到自己的孩子。 2012 年 7 月小丹向法院起诉。鉴于当时孩子还未满 2 周岁,法院判决小丹和阿旺离婚,儿子由小丹抚养。然而,阿旺没有履行判决,而是将儿子抱回福建老家,交由自己的父母养育。直到 2018 年孩子 8 岁,小丹在福建找到了儿子就读的学校,阿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孩子由其本人抚养。

        一审中, 8 岁的孩子向法院表达了其想和父亲阿旺一起生活的想法,但一审法院认为阿旺在未经小丹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儿子带走,并且在判决生效后仍未将孩子主动交付给小丹,致使孩子长期脱离母亲的关爱,又考虑到孩子现在的生活学习情况,遂判决孩子由两人轮流抚养,每年寒暑假由小丹照顾。小丹和阿旺均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中,上海一中院查明阿旺 2012 年将儿子抱走后,一直由其父母照顾,阿旺长期在外地工作,并没有与儿子共同生活。且在 2017 年孩子到入学年龄后,以假名字为孩子办理入学手续,直至 2018 年才更换本名。在儿子换回本名后,小丹很快找到了儿子就读的小学,阿旺随后便向学校请假,孩子也再未去学校就读。且阿旺拒绝了上海一中院提出将儿子带至法院了解情况的要求。

        上海一中院认为,阿旺擅自抱走年幼的孩子,导致孩子从小失去母爱,对小丹和孩子都造成了严重伤害。之后阿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并以假名字为孩子办理入学等种种行为,其目的就是为了避免母亲找到孩子。阿旺只有在依法履行生效判决的前提下,且小丹确有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法定情形,或双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才有权主张变更抚养权。现阿旺前提基础违法,上诉请求不成立,遂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阿旺的诉请。

 

       一方有家暴、自杀过激行为,改判由另一方抚养

        妻子小晓和老公阿隆,育有儿子小晨,一家三口原本幸福美满。然而自从妻子小晓升职当了财务主管,小晓和阿隆间的矛盾越来越多。两人争吵的原因大都是妻子经常加班,且应酬直至深夜才回家。后来争吵日渐升级,两人动手扭打了起来,小晓受伤并报警称遭到了丈夫的殴打。阿隆在众人前写下保证书表明之后不会再动手打妻子。好景不长,两人再一次发生了激烈的争吵。这一次,阿隆悄悄跑到自家车内,点燃煤炭准备自杀。小晓及时发现,报警救回了阿隆。随后小晓带着儿子离开家,同阿隆开始了分居生活。

        2020 年小晓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儿子跟随自己生活。鉴于阿隆在上海有固定住房,且小晨从小在这里居住生活,结合小晓和阿隆现有的条件,一审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小晨跟随父亲生活。小晓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中,小晓提供了一份派出所的询问笔录,笔录显示在两人发生冲突时,阿隆存在暴力行为。上海一中院还查明,现在小晓为了方便照顾儿子,已在小晨就读学校附近租住了房屋,并请小晓的母亲协助其照顾。

        上海一中院认为,小晓有固定收入,且其收入能够支持其租住房屋为儿子提供稳定住所;而阿隆对小晓实施了家暴,在处理家庭矛盾时行为偏激,不具备成熟心智;儿子小晨从小跟随两人共同生活,二人分居后也一直由小晓抚养。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上海一中院改判小晨跟随母亲小晓共同生活。

 

       一方始终拖欠抚养费,改判一次性支付

        小秋和大伟的儿子出生后,两人常常因生活琐事争执不断。在儿子还不满 1 周岁时,大伟离开家,与小秋开始了分居生活。 2015 年小秋至法院起诉离婚,但大伟不同意,并表示愿意承担儿子的抚养费和医疗费。法院驳回小秋诉请,判决大伟按每月 2000 元标准支付自两人分居开始至 2016 年 1 月的抚养费 4 万元以及 7000 余元医疗费。然而判决后,两人关系并没有改善。在分居 4 年后,小秋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儿子跟自己生活,大伟每月支付 3000 元抚养费至儿子 18 周岁,并支付儿子医疗费 3900 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儿子与小秋共同生活,大伟每月支付抚养费 2200 元至儿子 18 周岁。小秋和大伟均不服判决,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审中,小秋称孩子患有先天性疾病,大伟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和医药费,请求法院判令大伟按照每月 2200 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而大伟则表示,自己创业失败,无法一次性支付后续抚养费。上海一中院查明,大伟尚未支付 2016 年已生效判决中确定的抚养费和医疗费。

        上海一中院认为,孩子年纪尚幼,综合小秋和大伟现状,孩子跟随母亲生活为宜。大伟虽然暂无业,但具有硕士学历,亦未丧失劳动能力,完全有能力找寻到和自身能力相适应的工作,具备每月支付 2200 元抚养费的能力。鉴于大伟一直拖欠抚养费和医疗费,且儿子患先天性疾病,如大伟不按时支付抚养费极有可能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利益,上海一中院遂改判大伟按 2200 元每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至儿子 18 周岁的抚养费。

 

       观察思考

        处理婚姻家庭纠纷中涉未成年人的纠纷,应考虑将父母离异对未成年人的伤害降到最低,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身份利益、情感利益、安全利益和财产利益。但实践中,由于父母双方抚养条件有别、未成年人需求迥异等因素,如何在情、理、法之间仔细拿捏、精准权衡,作出最优化的裁决,存在诸多难点。

        抚养权归属的确定,应该从多个因素进行考量。比如维持未成年人现有生活环境的稳定性。但现实中常会出现父母双方为争夺孩子抚养权采取恶意抢夺、隐匿等非法手段造成“孩子随己方生活的既成事实”情形。案例一中,父亲的行为在道德层面违背人伦常理,在法律层面则构成违法。对于这类拒不履行抚养权判决,通过非法手段抢夺、隐藏未成年人,又在后续诉讼中以共同生活的既成事实作为主张或抗辩理由的,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行为性质,对其作出明确的否定性评价和相应制裁,并对其主张或者抗辩不予支持。再如实施过家暴的一方不宜直接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人。家暴无论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是直接还是间接伤害,都会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产生不良影响。法院应本着对家暴零容忍和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的原则,在确定未成年人直接抚养权时,将一方实施家暴的情形作为负面因素予以考量。案例二中,父亲对母亲的家暴以及处理家事的过激行为,成为法院改判的重要依据之一。

       关于抚养费。抚养费一般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但医疗费并不包括突发、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对这类医疗费确有发生,可另行主张。而抚养费用的支付方式一般以定期给付为原则,一次性给付为例外。案例三中,父亲以无业为由长期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和医疗费,实属不该。法院在特殊情况下判决父母一方提前支付子女至成年时的全部抚养费,是对未成年人生存权、健康权及以此为基础的其他合法权利的一种底线保护。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姚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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