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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徐某与吴某于2018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18年9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儿子徐小某。在徐小某出生不到两个月时,徐某因突发疾病身亡。吴某与公婆的矛盾日益升级,经常因小孩抚育问题发生争吵。吴某一气之下,将儿子带回娘家,不让徐小某的祖父母探望小孩。
【分歧】
本案中,徐小某的祖父母对徐小某是否享有探望权,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据此可以看出,享有法定探望权的仅是未取得抚养权的父或母,不包括祖父母。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民法典未明确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探望孙子女,但也并未明文禁止。本案中,徐某父母晚年丧子,徐小某从小丧父,探望孙子可以缓解丧子之痛,获得精神慰藉,同时,也可以使孙子从老人那得到关爱,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探望权是亲权的自然延伸,而祖父母也是家庭中的重要成员,是亲权的重要组成主体,允许祖父母探望孙子女,符合公序良俗。
其次,从立法的目的上看,探望权是为保护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和亲情的延续。基于此立法意愿,在确保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最大化、且不影响监护人行使监护权的前提下,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一定的探望权,更有利于小孩的身心健康,有利于亲属间感情融合。
最后,本案中徐某父母晚年丧子,允许失独老人隔代进行探望,有利于促进家风建设,维护家庭稳定,是对社会现实的尊重,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有重要作用。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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