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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女方患有精神疾病作为被告的离婚纠纷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周某与被告俞某于2007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 2007年11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12月13日生育一男孩。两人婚后感情尚可。2014年,俞某因思想负担过重,不幸患上了精神分裂症。后两人常异地打工,聚少离多,加之因家庭琐事产生一些矛盾,导致双方分居。2020年9月,俞某以与周某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审理后以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判决驳回俞某的诉讼请求。2021年3月,原告周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俞某离婚。在此之前,俞某于2021年2月曾向法院提起婚内财产侵害诉讼,要求分割婚内财产,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周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俞某则以在另案中主张其诉讼权利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
承办法官近日开庭审理了此案,考虑到该案一方当事人为精神病人的特殊性,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遵循既要保障离婚自由,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排的原则,尽力促成双方调解,但因双方在庭审过程中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庭后承办法官仍积极与双方沟通,坚持以法理为基础,兼顾情理,先后多次做释法析理工作,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周某与俞某自愿离婚,由原告周某抚养未成年婚生子,不要求被告俞某给付抚养费,并自愿给付被告俞某房屋补偿款、经济帮助费共计250,000元。原告周某当场履行了该笔款项。
(来源:永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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