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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老板夫妻共同经营一家超市,该超市系个体户,经营者登记为刘老板。这种情况,夫妻离婚后,超市的债务要共同承担吗?日前,海沧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此前,原告吴先生与一家超市签订了《专柜合同》,被告刘老板作为超市经营者在合同落款处签字。双方约定,超市为吴先生提供场地经营商品。后因经营困难,双方经协商后,同意吴先生撤柜退场。
吴先生退场后,曾多次向刘老板催讨押金、贷款等欠款,均拿不到钱。为此,吴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老板支付尚欠的押金、货款共计2万多元及利息。另外,吴先生认为,超市由刘老板及其前妻林女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财务一直由林女士管理,林女士应共同承担债务。
刘老板说,他承认吴先生主张其支付押金及货款的诉求,欠条是他本人签字,但他目前无还款能力。另外,他是该超市的经营者,债务应由他本人承担,与林女士无关。
海沧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本案中,超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在注销登记后,其债权债务应由经营者承担。超市虽是以刘老板个人作为经营者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但债务发生期间,林女士与刘老板仍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负责超市财务工作,并存在用个人账户处理超市经营款的情形,林女士与刘老板均参与了超市的经营,双方在超市运营期间的收入也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因刘老板与林女士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超市存在合伙经营及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不存在混同的事实。所以,超市的债务应由刘老板及林女士以家庭财产承担。
而且,根据林女士自认的协议离婚财产分割情况可知,其所分得的财产价值明显高于案涉款项,故林女士应与前夫刘老板共同对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因此,近日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刘老板与林女士向原告吴先生支付2万多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来源: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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