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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
夫妻双方是相识多年的同学,相处18年育有两个女儿,但多年的感情慢慢出现裂痕。2018年,男方搬离共同居住的家,独自生活。同年,女方认为男方有出轨行为,双方共同达成离婚意愿。
2019年,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中,双方约定两个女儿的抚养权归女方,且夫妻双方名下的两套房产都归女方所有。
后男方因感签订协议时做出的让步过多,心生悔意,迟迟不与女方领取离婚证。因此,女方向南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按照2019年签订的离婚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女方表示:“他出轨导致感情破裂,有过错的是他,我坚持离婚,希望法官按离婚协议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案进行判决。”
男方表示:“我不同意离婚。之所以与她签订离婚协议,是为了缓和双方矛盾。她阻止我与孩子相见,这份离婚协议里面写的财产分割条款并非我真实意愿,希望法官让我们重新分割财产。”
庭审结束后不久,女方主动提出调解。她不希望与男方多年感情,最终落得在法庭上“刀剑相向、剑拔弩张”的结局。
主审法官和家事调解员为其做释法工作,并就一重要事实作详细解释:2019年夫妻二人签署的离婚协议,作为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因未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即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或获得司法部门的调解书,是没有生效的。离婚协议或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生效,需要以当事人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调解离婚为前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最终,主审法官和家事调解员向男方表达女方想调解的意愿,建议其如果也同意离婚,应按照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等原则,在财产分配时尽量照顾女方。后双方就财产分割重新达成一致,协议离婚。
(来源: 南方Pl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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