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一男子“被离婚”快一年才知情 这离婚案到底咋审的?

日期: 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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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现在只能偷偷去学校看望孙女,也不敢多给钱,怕孩子回去挨骂。”10月22日,家住铜川宜君县哭泉镇的何女士介绍说,这一切,都是因为宜君县法院一起错判的离婚案件导致的。


    “被离婚”快一年,男方家人才知情

       2006年,何女士的儿子程某与陈某按照农村习俗结婚,并未领取结婚证,次年,陈某生下一女。2008年,两人在宜君县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

     “两人结婚后,儿子就跟着媳妇住在人家娘家太安镇。后来,我出钱给儿子买了一辆大车,儿子跑车挣的钱都交给了媳妇。”何女士介绍说,2016年8月份,她想接放暑假的孙女跟她住一阵,陈某的母亲则告诉她,女儿已经跟程某离婚了。

       这是何女士第一次听说儿子离婚的事,就跑到宜君县法院问情况。

     “2016年8月6日,我在法院查到了判决书,判决书显示,我儿子已经跟陈某离婚,女儿归陈某抚养,判决书的日期是2015年9月10日。”何女士说,她和儿子都不知道离婚的事,他儿子“被离婚”了快一年,他们才知道法院有这个判决,经过与法院交涉,给了她一份判决书的复印件,该案的审判长为张书振。

     “我并未收到案件的判决书,现在在西安当保安。”10月22日,程某在电话中向记者表示,“被离婚”后,他目前还是单身。


       法院调查笔录,签名经鉴定与当事人不符

       何女士提供的判决书显示,2012年7月份,原告陈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分居为由向宜君法院起诉离婚撤诉后,双方一直也未共同生活,现被告外出下落不明,联系不上,请求解除与程某的婚姻关系,婚生女儿暂由原告抚养。被告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谈话笔录一份,来源与何某(程某之母)的谈话,证明自2013年8月以来已联系不上程某的事实。原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法院判决结果为:一、准予陈某与程某离婚。二、婚生女儿暂随陈某生活。

       据何女士介绍,宜君县太安镇焦坪村村委会2015年5月13日还开具过一个程某“现住焦坪村村民,从2012年至2015年至今在外打工,下落不明” 的证明,而他儿子的户籍在哭泉镇。看到这个证明后,他找到焦坪村村委会,村委会负责人表示,他未开过证明,只是盖过章。2016年9月5日,焦坪村村委会向县法院出具了该村未给程某开具过无下落证明的证明,证明称,因程某不是焦坪村村民,程某属哭泉镇某村村民,特此证明。这份证明不仅盖着村委会的公章,还加盖了太安镇政府的公章。

     “就是依据谈话笔录和焦坪村村委会‘下落不明’的证明,法院判决我儿子与陈某离婚,并且判决孙女由陈某暂时抚养。”何女士介绍说,调查笔录是伪造的,她根本没有与调查人张书振谈过这次话,2015年9月19日的谈话笔录中,还将儿子程某的姓误写为陈,谈话笔录上的签名也不是她签的。

       法院的调查笔录显示,工作人员询问程某的母亲“陈某在什么地方,你是否知道”,何女士答称“具体在哪我不知道,从2013年8月陈某外出打工,从未回来。”

       事后,宜君县法院同意委托鉴定机构对何女士的签名进行鉴定,并且给鉴定机构提供了原始案件鉴材,经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调查笔录上的签名笔迹与何女士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笔录上的红色指纹因捺印不清,纹线不清,不具备鉴定条件。


       宜君法院:中院曾调查过,办案法官仍在上班

       2020年1月2日,程某就此案向宜君县法院提出再审的请求,程某表示,宜君县法院法官张书振在办理该案时,于2015年5月作了调查笔录,如果张书振做的调查笔录是真的,说明其家中有人,就应该依法向其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和判决书等,但法官张书振却采用了登报的形式送达。

     “法官造假调查笔录缺席判决了这起离婚案,2016年11月8日,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已经做出了调查笔录签名不是同一人书写的鉴定,截至目前,宜君县人民法院并未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也未对我儿子提出的再审请求进行回应。”何女士说,为此案她已经奔波多年,目前,仍无任何结果。

       何女士表示,经她了解,法官造假调查笔录帮助陈某离婚的原因是为了逃避债务,在儿子经营大车期间,买车的钱是她给儿子的,生意还不错,儿子的经营收入都给了陈某,在车辆出事故时,陈某也不给出钱,儿子还在银行贷款处理事故,即使要离婚,也应该厘清债务问题。

       10月22日下午,华商报记者赶到宜君县人民法院,针对此案,副院长刘延军表示,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对此事进行过调查,并且有相关结论,具体的结论他并不清楚,可以询问当事人,办理此案的法官目前仍在正常上班。


       (来源:二三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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