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别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日期: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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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孙某的妻子意外去世后,经他人介绍,与自称单身的王某认识,两人于2008年在邢台市桥东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6年7月21日,孙某在家里翻找银行卡时,发现了王某藏匿的其于2012年5月24日与冯某在邢台市桥西区民政局办理的离婚证。后经询问,孙某才得知,二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王某与冯某尚未离婚,仍然存在婚姻关系。孙某将王某诉至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故意隐瞒与冯某之间的婚姻关系,以欺骗的方式与自己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请求法院依法判定二人婚姻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在原有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与原告孙某登记结婚,重婚持续4年之久,其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关于确认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于是依法确认孙某与王某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案例二:

      李某和张某于2014年3月相识于网络,4月5日两人相约见面。见面后,李某向张某提出领取结婚证书,并称如果张某不同意就会散布谣言,破坏其名誉。张某当时系在校大学生,涉世未深,因担心名誉受损,便同李某领取了结婚证。张某对李某了解极少,与李某领取结婚证实质上是受其胁迫造成。后张某到赞皇县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二人的婚姻关系。

      本案中,被告李某利用散布谣言、败坏名誉为胁迫手段,使原告张某同意领取了结婚证,对此,原、被告陈述一致,法院予以确认。该情形符合相关法律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依照相关法律,法院判决撤销张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


      说法:

      案件一与案件二的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正确,不存在任何争议焦点。但我们需要知道的是,什么是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婚姻分为合法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可撤销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形成原因是不同的。无效婚姻是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而形成的婚姻。而可撤销婚姻是婚姻当事人违反了“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一原则而形成的婚姻。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时效不同。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即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


      二者的请求权人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推定为双方共有财产,如有证据证明其为个人所有的,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民法中的一般共有财产进行合理分割,双方各自所欠债务,由双方负连带责任,予以偿还,处理时运用相关民事法规。


      综上,婚姻关系到个人终身幸福,也关系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因此,婚姻家庭的缔结应当是严肃认真的,必须运用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规范人们的结婚行为,以保证婚姻关系的健康发展。


      (来源: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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