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妇隐忍十年终爆发,律师介入两周速结案

日期: 201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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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谢女士与丈夫王先生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女,长女10岁,次女4岁。婚后,谢女士放弃工作甘居幕后,以期全身心经营婚姻和家庭,将家庭生活打理的井井有条;有了稳定舒心的家庭生活,王先生的工作稳步上升,夫妻二人亦小有投资,经济条件日益提高。在旁人看来,一双女儿可爱懂事,自己不用外出工作,没有经济的压力,谢女士的生活可谓是春风得意,殊不知令人艳羡的轻松生活背后实际上是常年的压抑和隐忍。

  谢女士性情温和、善解人意,而王先生性情暴躁、情绪反复,婚后二人在生活习性、性格理念、子女教育等问题上摩擦不断,使得婚姻矛盾日渐凸显。谢女士全身心照顾孩子和家庭,而王先生不但不体谅她对家庭的付出,凡事以自我为中心,常居高临下,更漠视谢女士的感受和价值,将工作压力和负面情绪全盘宣泄给谢女士,动辄恶语相向、砸摔东西,甚至对谢女士施以家庭暴力、频繁向其提出离婚,丝毫不顾及对家庭造成的情感伤害。一方面谢女士顾念夫妻感情及年幼的孩子,为维系婚姻而处处迁就、一再包容,极力维护王先生在自己家人及外人面前的形象,而另一方面王先生却依旧我行我素,将谢女士的退让当做懦弱,全然不顾家庭甚至有出轨行为。

  日益紧张的夫妻关系使谢女士心力交瘁、疲惫不堪,双方屡屡沟通不畅,长此以往谢女士日渐心寒,情感隔阂日益加深,遂于2019年6月提出与王先生分居要求并与其商谈离婚事宜,但王先生态度强硬,坚决不同意离婚,谢女士下定决心确定婚姻已无勉强维系之必要,在多方了解和咨询后找到本律师团队,希望委托代理离婚诉讼。


  案件办理:

  谢女士在第一次向团队律师咨询的当天便决定委托,其诉求有三:一是尽快离婚,二是获得小女儿的直接抚养权,三是原则上平均分割财产,但要求夫妻唯一住房的所有权。结合谢女士的诉求,团队律师对离婚事由和双方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分析和梳理,在与谢女士的沟通和证据审查过程中,团队律师发现,本案诉讼的难点主要有三:一是双方不存在法定判离事由,且结婚十余年,育有二女,在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第一次诉讼很有可能不会准予离婚。二是谢女士作为家庭主妇多年来深居简出,没有工作和收入,客观上会对争取女儿的直接抚养权造成不利影响;且如大女儿由男方抚养,其在离婚后需支付抚养费,在其经济来源尚未稳定的情况下存在一定压力。三是夫妻的财产情况较为复杂,恐难以完全实现谢女士分割主张。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套尚未还清贷款的现居房产、男方工作公司的股份以及多项凭证不完全的投资项目。该房产为夫妻名下唯一房产,双方都会极力主张该房屋所有权,如果谢女士获得该房屋所有权,不仅需要支付对方一半的房屋补偿款,还需要自己承担剩余贷款,经济压力较大;男方工作公司的股份系由公司代持,实现更名较为困难,如由男方作价补偿,一方面损失了该股份的投资升值价值,一方面男方难以一次性支付该笔大额款项;夫妻婚后的投资多为亲朋好友的项目,缺少完整的投资凭证,难以提供完整的证据主张投资项目的分割。


  与谢女士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团队律师一边指导谢女士与王先生沟通协议离婚,在协议的过程中固定包括离婚意向、分居事实、感情破裂等证据,一边指导谢女士应对两方家人对其离婚事件的介入。在王先生态度十分强硬,明确表示其不同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团队律师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三日内以不同的诉求和应对策略制定了完整诉讼方案并完成了三个版本的全套文书:


  在方案一中,起诉时只主张解除婚姻关系和次女的直接抚养权:一方面考虑到男方不愿离婚的态度强硬,如提出明确的财产分割方案或将刺激和激怒对方,不利于调解和顺利离婚;一方面原告需先行支付诉讼费用,起诉时不主张财产分割可以降低诉讼成本压力。在此方案下,团队律师制定了配套的证据清单以及后续的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调查取证申请书以及财产保全申请书。


  在方案二中,起诉时主张所有财产平均分割:本案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的事由,故提出平均分割财产系公平合理的主张。在提出财产分割主张后,法院会给双方寄送财产申报表,据此可以试探对方关于财产分割主张的态度并为后续变更诉讼请求提供便利。


  在方案三中,起诉时完全按照律师与谢女士协商后的主张提出财产分割,一方面直观陈述诉求,加强向法院的说理以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一方面以较为强硬的态度提起诉讼给对方施压。在此方案下,针对前述三个方面的困难,团队律师分别制定了应对策略:对于离婚的诉请,通过加强对多年来夫妻矛盾的陈述以及商谈离婚期间关于分居事实以及离婚意向的证据提交,极力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在子女抚养权方面,从双方的性格、教育背景、家庭环境、对孩子的照顾和与孩子的感情、孩子的成长需求等方面进行多维比较,弱化谢女士的经济劣势,说明由谢女士直接抚养次女更为适宜。在财产分割上,并未按照完全平均分割的主张提起,从保护妇女儿童和有利于生产生活原则说理,主张房产的所有权。在相关投资项目的证据组织上,从银行流水入手,若对方不承认投资项目的存在,则应将该投资转账视为未经谢女士同意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若其不能说明该款项的用途,则主张该行为为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对夫妻共同财产少分或不分。


  确定诉讼方案和配套文书后,团队律师迅速立案,在受托后一周内完成了立案并与调解法官进行了多次沟通。在调解过程中团队律师指导谢女士与王先生进行有效沟通,坚定表明离婚态度的同时,以冷静平和的态度与王先生沟通孩子直接抚养权以及财产分割事宜,从多年来为家庭的付出和感情出发,希望大家好聚好散,为了孩子的成长日后亦能成为朋友。在此期间,团队律师从情理和法律规定多个层面与王先生洽谈,告知其谢女士离婚的决心以及目前的证据情况下最终可能的财产分割情况,希望其考虑到尽管第一次诉讼不判离也仅仅是拖延时间,且在诉讼中我方将申请向其公司以及身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诉讼的负累或许会给其工作生活带来不便,且会给其在公司和朋友面前的形象带来负面影响。


  团队律师敏感的捕捉到王先生的态度有所动摇时,迅速与谢女士沟通并起草了离婚协议书,在离婚协议书中对孩子抚养权以及财产分割均做出了明确约定,并且在指导谢女士与王先生就离婚协议书条款进行商定的过程中,对协议内容进行了数次修改,使得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得到灵活处理。最后双方在基本按照谢女士的要求拟定的条款上,对抚养权和财产分割达成了一致,由谢女士直接抚养次女,王先生支付抚养费,谢女士无需支付长女的抚养费;房产归谢女士所有,且由王先生偿还房屋贷款,无需向其支付房屋补偿款;公司股份以王先生名义由公司代持,在条件具备时进行变更;关于投资项目双方的分割结果价值大致均等。团队律师还为谢女士对该份离婚协议书进行了利益分析,提醒其注意条款的履行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条款,为其离婚的后续关联事项进行了事先风险预防。


  最后,在谢女士委托本团队律师后的两周内,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团队律师为谢女士在法院处理了后续的调解结案以及撤诉事宜。


  办案亮点:

  抓住诉讼时机,多种策略应对;

  洞察对方心态,积极进行调解;

  全面分析诉求,灵活组织方案;

  有效推动进程,快速办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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