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继承取得共有不动产 未经登记不得处分

日期: 2018-11-09
浏览次数: 46

(以下是由马成婚姻家事律师团的知名深圳婚姻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马成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传统婚姻诉讼、传统婚姻非诉、财富继承、涉港澳台婚姻家事及涉外婚姻家事等法律服务。)


  【案情】

  被继承人滕某生前名下登记有一套房屋A,并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滕甲、滕乙、滕丙。2018年初,滕甲以遗嘱继承为由将滕乙、滕丙起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认定滕甲、滕乙、滕丙对被继承人滕某所有的房屋A分别拥有50%、30%、20%的所有权。判决生效后,因家庭矛盾三继承人未能至不动产登记部门将房屋A变更登记到三人名下。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滕甲以分割共有物为由又将滕乙、滕丙起诉至法院。


  【评析】

  本案中,三位继承人通过遗嘱继承诉讼只是确定了各自对房屋A的所有权份额,但在判决生效后,三位继承人未能依法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房屋A仍然登记在被继承人滕某名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三位继承人均不得请求法院分割房屋。故应裁定驳回滕甲的起诉。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生效判决,三位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滕某名下房屋A拥有的所有权份额得到确定,该物权变动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无须进行登记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为了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处分该不动产物权时,应当至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滕甲要求对房屋A进行分割,实际是三位继承人之间相互转移或对外转移其对共有物的应有部分,性质上为处分行为,依据“非经登记不得处分”的上述规定,三位继承人均不得分割按份共有的房屋A。

  其次,三位继承人继承房屋A后,如依法至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则应当依法缴纳相应的税费。而在房屋A登记为三位继承人按份共有后,如经共有物分割纠纷后,又将房屋A在三位继承人之间相互转移或对外转移,则仍然需要依法缴纳相应的税费。本案中,滕甲在对共有房屋A的所有权份额确定后,未经依法进行登记径行要求对共有房屋A进行分割,不论采用协议分割、竞价分割或折价分割,如法院判决将共有房屋A直接由被继承人滕某转移登记到其他继承人名下或转移登记给其他人,都会发生偷逃国家税费的情况。

  因此,笔者认为,法院可以依法向当事人释明上述情况,告知其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如滕甲坚持要求分割共有物,则应当依法驳回其起诉。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马成婚姻家事律师团,或是了解深圳婚姻律师团更多讯息,敬请关注马成婚姻家事律师团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栋3层、4层
联系电话:13824316788,13715092265

QQ:1769821833

Cases / 相关案例
2023 - 05 - 29
(以下是由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深圳知名婚姻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传统婚姻诉讼、传统婚姻非诉、财富继承、涉港澳台婚姻家事及涉外婚姻家事等法律服务。)  你陪我长大,我陪你变老,含饴弄孙、祖孙情深能给老人和孩子带来家庭的温馨和爱的滋养!然而现实中,因为隔代育儿理念的差异,导致不少家庭为此产生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规...
2023 - 05 - 29
(以下是由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深圳知名婚姻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传统婚姻诉讼、传统婚姻非诉、财富继承、涉港澳台婚姻家事及涉外婚姻家事等法律服务。)  一、案情简介  陈女士与王先生离婚时约定两名子女由男方抚养。但离婚后,王先生忙于工作、疏于对子女的照顾和教育,后双方再次签订协议,对抚养权及抚养费等问题进行重新约定。之后,两名子女随陈女士共...
2023 - 05 - 22
(以下是由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深圳知名婚姻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传统婚姻诉讼、传统婚姻非诉、财富继承、涉港澳台婚姻家事及涉外婚姻家事等法律服务。)  小雄(化名)自父母去世后便随姑姑赵女士生活,小雄由于身体不好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赵女士为他的终身大事考虑以他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30岁的小雄突然因病离世,赵女士不是小雄的法定继承人,无法直接...
2023 - 05 - 16
(以下是由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深圳知名婚姻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传统婚姻诉讼、传统婚姻非诉、财富继承、涉港澳台婚姻家事及涉外婚姻家事等法律服务。)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新增了居住权这一新的用益物权种类。那么何种情况下可以设立居住权?居住权设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一起看看下面这则案例。  一、基本案情  小贾系老贾夫妇的独生子,目前在国内某...
免费法律咨询/预约律师
138-2431-6788    0755-26224981
法律服务之具体收费,须与律师面议后确认
联系我们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
创新中心A栋3层、4层
138-2431-6788  0755-26224981
1769821833@qq.com
分割线
关注二维码
扫一扫,关注我们
分割线
Copyright ©2017 马成律师团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