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由马成婚姻家事律师团的知名深圳婚姻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马成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传统婚姻诉讼、传统婚姻非诉、财富继承、涉港澳台婚姻家事及涉外婚姻家事等法律服务。)
余氏父子多年前签订了一份赡养协议,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儿子余峰被判刑坐了几年牢,未能继续履行,余父遂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仍按之前的协议履行。那么,法院是否会判决余峰继续履行之前签订的赡养协议呢?
父子签订赡养协议
家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的余父与前妻陈某生育一子两女,与前妻离婚后,余父又与比自己小20岁的颜某再婚,并生下一个女儿,尚未成年。
俗话说“养儿防老”,眼见岁数渐渐大了,又身患多种疾病,余父想到了唯一的儿子余峰。可余峰对父亲再婚的事一直心存芥蒂,便不予理会。
眼见儿子对自己不闻不问,余父就隔三差五地到余峰上班的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找领导哭诉。余峰拗不过父亲,只得答应由其一人赡养老父的要求。
最终,余峰与父亲在2006年4月12日签订了赡养协议。双方约定:余峰每年支付父亲生活费14400元、全额支付父亲实际支出的医药费以及每年保健品费用4000元,另外余峰还须一次性支付父亲3万元,同时约定了赡养费用的给付时间,且约定余父如再到余峰工作辖区及上级主管部门以各种方式干扰影响工作,余峰有权停止支付一切费用。
当日,父子俩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若余父违反协议有关规定,余峰停止支付一切费用后,余父只能以向人民法院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余峰无故停止或部分履行主协议有关条款,余父亦可向人民法院诉讼。
儿入狱协议成空文
两份协议签订后,余峰兑现了承诺,就这样按照协议履行了三年。可谁曾想,前一天还是体面的公务员,翌日就因为经济犯罪沦为阶下囚。2009年7月,余峰被判刑锒铛入狱。没有了收入来源,赡养协议自然就成了一纸空文。
在与儿子签订协议的时候,余父免除了余秀、余华两个女儿给付其赡养费义务。现在儿子指望不上了,加上与大女儿余秀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余父分别于2011年、2013年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女儿余秀履行赡养义务。最终,法院判决余秀每月支付父亲240元的生活费,并承担老人住院医疗费用的三分之一。
此时,余峰并没有完全忘记自己的义务。服刑期间,得知父亲生病,余峰让妻子给父亲送去1万元的医药费,余父收下8000元,退回了2000元。
2016年1月,余峰刑满释放,但失去了工作,自己又没有了收入来源,便没有再履行之前的协议。余父为了让儿子继续履行十年前签订的赡养协议,遂一纸诉状将儿子告上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变更赡养费用
庭审中,余峰辩称,出狱后,虽然没有工作无生活来源,但逢年过节,自己还送些礼品礼金表示孝心。而父亲每年房租收入约5万余元,加上政府每个月补贴200元养老金、姐姐支付的赡养费,已足够负担父亲晚年的各种费用。
通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每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法律并未规定对于有收入来源的无劳动能力的父母,成年子女可以不给付赡养费。
鉴于余氏父子虽就赡养问题签订了协议,而现在余峰的经济状况今非昔比,且余秀自2014年1月起每月给付余父生活费240元,故法院对余父要求余峰按照2006年签订的赡养协议的诉请难以支持。根据当地人均消费支出及赡养义务人情况确定余峰每月给付父亲生活费740元,并承担余父医疗费用的三分之一,同时驳回余父的其他诉讼请求。
余峰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赡养费标准应综合考量多种因素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文化传统,是每个子女应尽的责任与义务。”该案二审承办法官曹璐说,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以老人有生活来源为由拒绝给付赡养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本案中,余父的房租收入、政府补贴是其合法收入,不能因此替代子女的赡养费。
曹璐说,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该义务为法定义务,是不能免除的,且每个赡养人的义务内容同等,但是赡养费标准要以赡养人的实际能力为限,由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赡养义务人的经济能力及被赡养人的实际情况予以综合考量。本案中,虽然余父自身有部分收入,但考虑到其年事已高,身患多种疾病,还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故法院确定余峰每月给付父亲生活费740元,并承担医疗费用的三分之一。而此时,余峰因变故造成自身经济状况的巨大变化,故余父要求其继续履行2006年签订的赡养协议的诉请不合情理,法院难以支持。
(来源: 人民法院报)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马成婚姻家事律师团,或是了解深圳婚姻律师团更多讯息,敬请关注马成婚姻家事律师团!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栋3层、4层
联系电话:13824316788,13715092265
QQ:1769821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