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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甲男与乙女均系再婚,婚后共同出资购买A处楼房一套,该楼房登记在甲男名下。后甲男去世,其与前妻所生儿子小甲持甲所留自书遗嘱将乙女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单独继承A处楼房。诉讼中,乙女发现,甲男在遗嘱中写明:其名下的A处房产全部归其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小甲。乙女认为,甲男的遗嘱处分了她的财产份额,问该怎么办?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为无效。
因A处楼房为甲男和乙女共同出资购买,虽登记在甲男一人名下,但仍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A处楼房的一半份额应属于乙女所有,并非甲男的遗产,甲男无权处分,故甲男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为无效。小甲只能根据甲男的遗嘱继承A处楼房的一半份额。
(来源: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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