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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张某(女)与刘某(男)经人介绍认识确立恋爱关系,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初双方感情较好,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和并开始分居,为此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刘某离婚。庭审中,刘某同意离婚,但称张某在婚内多次出轨与他人开房,主张张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60000元。庭审中张某也承认了婚内出轨的事实。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应履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婚内出轨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事实存在,属于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张某的过错程度、损害的后果、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依法支持刘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案件宣判后,张某主动履行支付了刘某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多次出轨,不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而且有违道德准则,无过错方离婚的同时精神上承受着感情不忠的负担和压力,其主张损害赔偿于法有据,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秦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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