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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姑继承侄子名下房产?北京首例“遗产管理人”被诉案开庭

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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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没有继承人或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7月28日,赵女士起诉朝阳区民政局要求继承已去世的侄子赵某雄名下房产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悉,此案是民法典施行后北京市首例涉遗产管理人被诉案。


  原告赵女士称,其侄子赵某雄从小身体就不好,十几岁便患有糖尿病。2004年、2008年赵某雄父母相继去世后,赵某雄一直和她住在一起,由她扶养照顾。赵某雄糖尿病并发症严重,甚至无法走路,没有工作、也没有收入来源,生活和就医支出全部来自于赵女士。2013年,赵女士出资13万元首付在香河开发区购入了一套房产,登记在赵某雄名下,后续31万元银行贷款也由赵女士负责偿还。


  2019年3月18日,赵某雄因病去世,生前未婚、无子女,也没有兄弟姐妹,未立遗嘱。赵某雄去世后,赵女士欲将香河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却被告知“不是继承人”,此后她经咨询了解到民法典有新规定,便决定起诉朝阳区民政局。


  赵女士认为,根据民法典1145条新规,朝阳区民政局作为赵某雄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是法定的遗产管理人。而她作为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的“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主张继承遗产。


  但朝阳区民政局对于自己“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却表示“存疑”。其代理人指出,赵某雄生前未曾接受过朝阳区民政局的救助或管理,去世后其居住地街道也未向民政局告知情况,其对于赵某雄的债权、债务及继承人情况,以及生前遗愿均不知情,至于其何时成为赵某雄的“遗产管理人”身份就更不知情。代理人认为,“遗产管理人”应经法定程序指定,在朝阳区民政局未被明确指定为赵某雄“遗产管理人”身份的情况下,赵女士的起诉没有依据。


  庭审中,根据双方诉辩意见及陈述,法官归纳了几个调查重点:被告主体是否适格,即被告是否是赵某雄的遗产管理人;原告是否属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赵某雄扶养较多的人;原告要求继承涉案房屋的全部份额是否有依据。围绕上述问题,法官为双方确定了举证期限,案件将择期继续开庭审理。


  记者注意到,在个人财富总量今非昔比、财产种类日益多元化的今天,遗产继承日趋复杂,在民法典中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也是立法对于时代发展的回应。民法典对各种情形下遗产管理人的选任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及所需要承担的责任。这一新规有利于减少各方纷争,满足多元化遗产分配需求,有利于社会稳定。


  相关法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来源: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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