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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节:法律送给母亲的“礼物”

日期: 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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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由马成婚姻家事律师团的知名深圳婚姻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马成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传统婚姻诉讼、传统婚姻非诉、财富继承、涉港澳台婚姻家事及涉外婚姻家事等法律服务。)


  母亲节,我们竭尽寸草心去报三春晖,对母亲的感恩和关怀是我们真情的流露,也是法律价值的延伸与体现。在母亲节到来之际,海淀法院法官结合案例为您解读法律对母亲“无声”却“有力”的保护,给广大母亲送上一份“法律礼物”。


  对职工母亲“生育福利”的保护

  刘女士2010年入职,2013年5月提出辞职并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刘女士称其在职期间曾于2012年10月31日至2013年3月10日休产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已将其生育津贴25561.67元及晚育津贴7825元支付给公司,但公司仅向其支付产假工资10082.86元。刘女士认为公司未将生育津贴及晚育津贴足额发放给其本人,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生育津贴差额。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向刘女士支付生育津贴差额21386.67元。公司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该公司称其并非故意拖欠刘女士生育津贴,而是刘女士在离职时与公司签订了离职协议,协议约定双方此后无争议,关于离职的一切手续均已结清。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其无需支付刘女士生育津贴差额。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职协议中虽显示“对于以下(在此列举解雇费、额外福利、或公司承诺的其他费用),本人在离职后放弃对公司......就索赔、债务和其他已知或未知的事件提起诉讼”,但未涉及到生育津贴及晚育津贴问题协商和处理,同时离职协议中亦提到“该声明对与离职行为无关的任何索赔行为无影响”,表明该离职协议仅就与离职行为相关的索赔进行约定,并不影响生育津贴及晚育津贴的追索。因此双方在离职协议中并未对生育津贴及晚育津贴进行实体处理,公司应将生育津贴及晚育津贴足额向刘女士发放。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刘女士2012年10月31日至2013年3月4日期间的生育津贴差额21386.67元。

  法官释法:

  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该权利为女职工产假期间所享有的法定权利,部分地区还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及时、足额发放给享有生育津贴的员工。


  对离异母亲“探望孩子”的保护

  杨女士与李先生于2011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小贝归李先生抚养,杨女士每月享有探望儿子三次的权利。杨女士称,自2014年1月至今,李先生经常无端阻拦其探望儿子,损害其与儿子的亲情关系,故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其对儿子小贝享有探视权,每月可探视三次,李先生负有协助义务。

  庭审中,李先生坚决不同意杨女士的诉讼请求,称2014年2月份以前其一直配合杨女士探视孩子,但是孩子每次被其带走之后都生病,而且杨女士不辅导孩子写作业,也没有按照约定时间送回孩子,甚至未经李先生同意擅自将孩子带到南方生活,不利于孩子的安全和身心健康,杨女士未尽到监护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李先生与杨女士离婚后,婚生之子小贝由李先生抚养,杨女士有探望的权利,李先生自然有协助的义务。探视子女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任何情况下,孩子都需要父母的共同关爱。杨女士要求探望小贝理由正当,探望孩子的方式应以确保杨女士与小贝稳定的母子感情交流,并有利于小贝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稳定的生活条件为原则。法院结合具体案情与小贝的生活、学习情况后最终判决,杨女士可每月探视小贝两次,时间为每月第二周、第四周的周六或周日,每次最长时间为六个小时,李先生可在场陪同。

  法官释法: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对年迈母亲“老有所养”的保护

  王女士育有四个子女。自2015年年初以来,老二、老四不履行赡养义务,节假日及病重病危也不探视,故王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老二、老四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1000元;每月探视王女士两次。

  庭审中,老二辩称,其是退休工人,每月退休金4470元。而且其和爱人身体都有病,需要钱看病治疗。老二认为王女士要求赡养费数额过高,其只能每月给付200元赡养费。另外,老二同意每两周探视王女士一次。老四辩称,其退休工资每月2683元,因其爱人无业没有收入,其退休金要维持家庭生活。另外,老四称爱人有糖尿病,需要钱吃药治疗,所以其只能同意每月给50元赡养费及每两周探视王女士一次。

  法院查明,王女士现与老三一起居住生活,每月领取养老金3500元并有医疗保险。法院认为,赡养和探望父母是法定的权利及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王女士年老多病,作为子女应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赡养费的数额应当根据子女的负担能力和被赡养人的实际需要决定。法院考虑到王女士本人有固定收入,且老二、老四亦属于退休阶段,靠每月领取养老金维持生活,如果老二、老四每月各支付1000元赡养费数额过高,法院综合考虑王女士的收入情况、子女情况、现行物价、地区生活水平以及子女的经济状况、负担能力后,最终判令老二每月分别给付王女士赡养费300和150元,且每两周探视王女士一次。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等权利。


       (来源: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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