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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全款买房 离婚判给女方 只因他犯了一个“错”

日期: 2018-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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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苍南新闻网6月27日消息:小陈与小李都是龙港镇人,经朋友介绍在2015年结为夫妻,小陈婚前个人全款在龙港新区购买房屋一套,因为是期房,产权证要在婚后才能办理下来。


  小陈与小李结婚后,一次因为家庭矛盾,双方吵了起来,小陈一时冲动打了小李,并且说,“这房子是我的房子,你给我滚”。


  小李被打后又听到这样的话,内心感到非常委屈,立马收拾行李回了娘家。过了几天,小陈也冷静下来,想想自己跟小李之间还是有感情的,知道自己打人不对,也不应该说房子是他一个人而不让小李住的话。于是,他跟女方说,你回来吧,我在房产证上加上你的名字,这样房子就不是我一个人的了。小李也同意了。


  两人跑到房管局去加名,房管局问俩人要不要分份额。男方表现得很大方,说没事,全给女方好了。小李说不用全给我,你给我99%就可以了,给你1%。


  双方在房管局就该分割内容签订了由房管局提供的格式协议一份,房管局也给他们做了询问笔录。最后,完成了房屋加名手续。


  没过多久小陈又有对小李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小李到法院起诉离婚。对于案涉房屋的分割问题,小李认为,小陈自愿把房产的99%给自己,就应该按照约定份额进行分割。


  而小陈提出,自己当时是为了让女方回心转意才这么说的,而且当时认为反正是登记在两个人名下的,总是夫妻共同财产,并且该房屋本就是婚前个人财产,给小李一半就不错了,只给自己1%也太不公平了,因此,该房屋应当平均分割。


  法院认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份额进行分割,而因为女方享有99%的份额,因此,将该房屋所有权判归女方所有为宜,女方向男方支付房产现值的1%作为补偿。法律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高法民一〔2016)2号规定:夫妻一方于婚前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全部价款,产权于婚后登记在该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男方于婚前全款购房,即使房产证于婚后办理下来,也是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本案中男方在婚內对房产进行了处分,实质上是婚內的房产赠与行为,并且完成了登记手续,已经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双方对该房产未约定份额的,那么在离婚时双方一般是等额分割。而双方又对该房产的所有权约定了份额,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份额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法官提醒:从这个案子结果可以看到,夫妻双方之间的协议是非常重要的,男方当时的一个决定,导致他损失上百万。感情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价值,但是有必要认识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再理性作出决定,不至于让自己后悔。(苍 司)


  (来源:苍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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