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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父养儿 诉请母亲共担抚养费

日期: 2019-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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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俊的父母离婚时,双方约定婚生子小俊由其父张某抚养,抚养费由张某自行承担。后因生活困难,张某认为,需要小俊的母亲李某也承担一定的抚养费。该要求遭到拒绝后,张某以小俊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共同承担小俊的生活费。


  近日,萍乡市湘东区法院审理了该起抚养费纠纷案,判决母亲李某每月共同支付小俊抚养费至十八周岁止。


  父母离婚 约定孩子归父亲抚养

  张某和李某离婚的时候,小俊才5岁。

  小俊的父母外出务工时结识后闪婚,因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较薄弱,婚后时常为琐事争吵,后双方到不同城市务工,长期异地分居,缺乏沟通,至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

  面对婚姻的无奈,小俊的父母选择用他们自己的方式来处理孩子的抚养问题。

  因小俊从小随父亲及爷爷、奶奶一起生活,为有利于小俊健康成长,张某和李某协议保持现状,继续由小俊的父亲张某抚养小俊,而其母亲李某因无稳定工作,仅靠打临工维系个人生活,经济能力有限,双方约定抚养费由小俊父亲独自承担。


  生活困难 他要求前妻承担抚养费

  随后,张某认识了心仪的对象,不久便再婚了。

  如果说这时候的变化还不算大,那么小弟弟的降临则对小俊的生活产生了较大的变化。因为爸爸的生活开始出现经济问题。

  虽然从小小俊随爸爸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但随着爷爷奶奶日渐年迈,没有经济来源,虽依然能在生活上给予小俊照顾,但无法在经济上给予小俊扶持,加之其父亲再婚后重组家庭,经济压力增大。

  在小俊上小学二年级时,小俊的各项花销开始增加,学习、生活、穿衣、吃饭等方方面面,独自支撑一个家庭,生活显得捉襟见肘。

  于是,张某找到小俊的生母李某进行协商,希望她能参与小俊的抚养,共同承担生活费。但李某以自己仍独自在外打工,居无定所,收入较低,只能勉强维系个人的生活,虽也希望给小俊提供较好的经济条件,但无力支付小俊的抚养费为由拒绝承担。

  随后,张某以小俊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共同承担小俊的生活费。


  法院判决 母亲每月需支付300元

  萍乡市湘东区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小俊的父母离婚时,虽已明确协议小俊由其父抚养,抚养费由其父独自承担。《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萍乡市湘东区法院一审认为,小俊的父亲张某与母亲李某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不能免除李某作为小俊的生母所需承担的法定义务,但鉴于母亲李某没有稳定的工作,综合其负担能力,故其支付抚养费的金额以每月300元较为合理,其余不足部分由小俊的父亲予以承担。

  近日,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抚养费纠纷案,判决母亲李某每月支付小俊抚养费300元至其十八周岁止。


      (来源:中国江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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