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婚姻诉讼业务

优化家事程序设置 提升家事解纷能力

日期: 201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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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缺乏相应的特别组织程序的指导,我国家事法庭的司法实践在专业化、正规化和科学化等方面依然有待改进。基于当前我国家事法庭构建的现状,有必要在我国家事诉讼特别程序中构建专门的特别组织机构,以更好地解决家事纠纷,促进家庭和谐。


  随着我国当前家事诉讼数量的不断扩大以及复杂程度的不断提高,家事诉讼同普通民事诉讼使用同样的审判组织所带来的问题不容忽视。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以适应普通民事诉讼为目的的民事审判组织在功能设置、专业分工,乃至人员配备上同家事诉讼存在的不协调。而独立的家事法庭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家事诉讼组织分工的专业化,提高了家事诉讼的效率和质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然而,我国家事法庭的司法实践依然不多,由于缺乏相应的特别组织程序的指导,在法庭的专业化、正规化和科学化等方面依然面临诸多问题。基于当前我国家事法庭构建的现状,有必要在我国家事诉讼特别程序中构建专门的特别组织程序,以便更好地解决家事纠纷,促进家庭和谐,从而守卫祖国大家庭的稳定发展。


  优化当前的家事法庭设置。我国当前在司法领域虽然也在全国法院系统基本都设立了专门的家事法庭。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家事特别组织程序法的支持,这种改革还需进一步推进,在规范化和科学化方面尚存在很大的欠缺。这种欠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机构设置本身存在随意性。由于缺乏具体的家事法庭组织程序法,全国的家事法庭组织的具体形式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多数家事法庭都设置在基层法院,但司法实践中多数家事纠纷仍然主要由基层法院附属的人民法庭而不是专门的家事法庭受理,对于家事法庭一审后的上诉案件,是否应当由上一级法院继续设置专门的家事法庭受理,依然处于讨论之中。其次,在家事法庭的人员配置上,仍然主要以普通民事法庭的审判人员为主,而相关家事诉讼需要的心理、咨询等方面的专家辅助人员仍然停留在规划之中,由于资金和人才的匮乏,有效的、专业的家事纠纷审判质效往往很难真正提升。最后,人员的专业素质问题。当前基层法院普遍成立了家事法庭,但对家事法庭组成的相关成员并没有提出专门的家事诉讼的素质要求。虽然基层法院在设置家事法庭的时候尽量选择对家事诉讼比较熟悉的人员,但这种选择依然是主观性的,缺乏可靠的客观标准。因此,考虑到家事审判对法官素质以及审判具体过程的特殊要求,有必要在当前家事法庭设置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家事法庭的队伍组建进行优化配置。


  当前家事法庭改革中的需要完善之处主要体现为:一方面,家事法庭虽然已经在名义上成立,但很多家事法庭的法官仍然担任着普通民事法庭法官的职务,在人员编制上仍然保持着同普通民事法庭混同的状态。另一方面,人民法庭的法官,在审判职能上仍然同之前完全一样,家事诉讼和普通民事诉讼完全混同。此外,家事法庭的工作人员缺乏明确的同家事诉讼相适应的专业选拔标准,相关人员的专业素质良莠不齐。最后,家事法庭需要的专业辅助人员,尤其是心理咨询和辅导的专家人员非常缺乏,从而使家事诉讼急需的审判辅助人员,如专业的调解和和解协调人员队伍建设基本上停留在规划状态而难以实现。


  鉴于当前家事法庭改革的现状,建议应当尽快构建家事诉讼特别组织程序法,对家事法庭的组建进行详细而具体的规范。这些规范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第一,考虑到我国当前家事法庭组建的现状,实行完全独立的家事法院系统显然不现实而且成本太高,因此建议继续当前在普通法院内部组建相对独立的家事法庭的模式,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家事诉讼特别组织程序法的构建。第二,家事法庭的案件管辖范围应为现在法院管辖的所有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件。在家事法庭相对独立的情况下,基层法院派出的人民法庭继续受理家事纠纷,但应当在人民法庭中设置专门的家事法官,所有的家事纠纷均交由家事法官受理,家事法官在日常事务上接受人民法庭的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基层法院家事法庭的管理。第三,设置专门的家事法庭法官选拔考核和奖惩培训制度,保证家事法庭具有与家事诉讼相适应的专业素质。最后,应当适当加大家事法庭需要的专业辅助人员的投入,招聘具有特殊心理咨询和辅导专业技能的专家人员,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家事诉讼程序中调解和和解程序的构建,进一步提高家事诉讼的专业水平和诉讼质量。综上,笔者建议:婚姻家庭和继承诉讼案件,由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家事法庭,或者基层人民法院派出的人民法庭专门设置的家事法官负责审理;人民法庭的家事法官在日常事务上接受所在人民法庭的管理,在业务上接受派出基层法院家事法庭的管理;家事法庭应当建立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保证审判人员及辅助人员具有胜任家事审判工作的能力;家事法庭应当充分考虑家事诉讼的特殊性,加大具有相关心理咨询和辅导技能专家辅助人员的比例。


  家事法庭的构建要与少年法庭和妇女权益法庭充分协调。家事诉讼作为我国当前审判组织专业化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还必须充分注意与其他审判组织改革之间的配合和协调,尤其是与少年法庭和妇女权益法庭的充分协调。由于家事审判经常涉及到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因此,新组建的独立的家事法庭必然在很多时候与少年法庭和妇女权益法庭在功能上出现重叠的问题,且司法实践中这些法庭在业务存在着比较紧密的联系,从而极有可能在实际管辖上出现与这种功能重叠相应的冲突。


  因此,新构建的家事诉讼特别组织程序法必须充分关注家事法庭与少年法庭和妇女权益法庭之间的充分协调,并且在具体条款上进行相应的规定。具体来说,一方面,对于家事纠纷涉及到未成年人和妇女权益保护的,如果仅涉及未成年人或者妇女两者中一方或者虽然涉及两方但以一方为主的权益保护案件,在有相应的少年法庭和妇女权益法庭受理的情况下,应由少年法庭和妇女权益法庭管辖,其他情况仍然由家事法庭管辖。而在家事法庭与少年法庭和妇女权益法庭出现案件管辖争议和冲突时,要以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和妇女权益为原则,并在尊重当事人自身意愿的情况下,选择最佳的管辖法院。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家事法庭、少年法庭和妇女权益法庭三者的专业特长,对于涉及未成年人和妇女权益保护的家事法庭受理的家事纠纷,尽可能在审判人员尤其是专业辅助人员等诉讼工作人员配置方面获得少年法庭和妇女权益法庭的协助;而少年法庭和妇女权益法庭受理的案件,如果涉及家事纠纷的,家事法庭也应当为其提供相关专业人员方面的帮助。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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