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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孝的亲子和尽孝的继子,谁优先继承老人留下的房产?

日期: 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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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由马成婚姻家事律师团的知名深圳婚姻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马成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传统婚姻诉讼、传统婚姻非诉、财富继承、涉港澳台婚姻家事及涉外婚姻家事等法律服务。)


       01案情简介

       芮老太1923年与朱老伯(1974年去世)结婚,婚后生有两子一女,分别是朱大、朱二和朱三妹,在朱老伯去世、两子一女均成年并成家后,芮老太与陈老伯于1989年登记结婚,陈老伯当时有一13岁的儿子小陈。婚后,芮老太与陈老伯建造和购买房产二套。后陈老伯、芮老太相继去世,芮老太由小陈养老送终。芮老太去世时,亲生的大儿子朱大已经去世,留下妻儿。故芮老太去世后,朱大的妻儿、朱二和朱三妹就遗产分割问题与继子小陈产生了纠纷,遂诉诸法院。


       承办法官通过多次走访调查芮老太的亲属、邻居、所在村委及生前居住敬老院,查明:芮老太在朱老伯去世后,抚养三个孩子长大并成家立业,但两个亲生儿子对其态度恶劣粗暴,大儿子把床铺扔出不让住,小儿子家在母亲进出房间前砌矮墙,儿子媳妇的打骂和不孝一度让芮老太萌生寻死的念头,后芮老太被陈老伯收留并改嫁给陈老伯,婚后生活幸福。两个亲生儿子对其更是不闻不问,在陈老伯病故后,芮老太的生活均由小陈夫妇照顾和负担,小陈夫妇经年累月对芮老太嘘寒问暖,照顾有加,并承担了芮老太所有的生活和医疗费用。两个亲生儿子从未照料芮老太的生活,也从未支付芮老太的任何生活、医疗费用。亲生女儿朱三妹也未承担芮老太的任何费用,但偶有探望芮老太并在养老院发大水时,将芮老太接回家中生活数月。芮老太病故后,其后事也由小陈以亲儿子的身份料理并承担所有丧葬费用,朱三妹按照本地习俗为芮老太过了“五七”。


       裁判结果:

       一、两套房屋归小陈所有。

       二、小陈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朱三妹支付遗产份额归并款150000元。

       三、驳回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说理:

       一、关于遗产的范围

陈老伯和芮老太婚后分别建造一套房屋、购买一套房屋,且分别登记于陈老伯和芮老太名下,依法应认定为两人的共同财产,其中芮老太享有的份额为芮老太的遗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芮老太对这两套房屋共享有四分之三的份额,小陈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芮老太所享有的四分之三份额即为本案遗产的范围。

       二、关于遗产的分配

       根据继承相关法律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本案中,原被告作为芮老太的亲生子女和继子女,对芮老太都有赡养扶助义务,但根据现有证据及法院的调查、证人尤其是原告方旁系亲属的陈述,可以确认小陈虽为继子,但其对芮老太尽了最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应当多分遗产。朱三妹在芮老太入住养老院后履行了部分赡养义务,但其程度比之小陈显著较轻,故依法应当少分遗产。两名亲生儿子,在经济上、生活上、精神上均未履行赡养义务,依法应当不分财产。朱老大的子女系代位继承人,其继承权来源于朱老大,基于朱老大的行为,依法也应当不分财产。

       综上所述,芮老太的遗产依法应由小陈、朱三妹继承分割。两处房产的价值合计约在900000元至1000000元之间,故法院酌定由小陈向朱三妹支付遗产份额归并款150000元,对于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02法官说法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父母对子女有养育之恩,作为子女,应当孝敬关心父母,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哀哀父母,生我劬劳,母为子之付出,母爱子之深切于世间所有情感中最为无私伟大。当母亲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照顾、悉心陪伴,使母亲安度晚年。

       但在本案中,朱老大、朱老二两家人在与母亲共同生活期间不尽照顾义务,在母亲改嫁后不闻不问,在母亲去世后也未奔丧送殡,无论从经济上、生活上还是精神上都未尽到赡养义务且情节严重,母亲的遗产应当不分给他们,这也是弘扬孝敬父母的中华传统美德的应有之义。

       此外,刚实施不久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首次将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写入法典,并作为法律基本原则予以确定,这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的有机融合。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组成单位,家庭建设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只有树立好的家风才能形成好的社会风气,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今后法院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将以民法典的这一家风条款作为重要的评判标准,通过司法审判积极引导每一个家庭成员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共建新时代美好文明家庭。

       亲生子女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均是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本案中,由于继子对被继承人尽了最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应当多分遗产。而亲子在经济上、生活上、精神上均未履行赡养义务,依法应当不分财产。同时基于亲子的行为,其代位继承人依法也应当不分财产。


       (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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