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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虽甜蜜,也要分你我

日期: 2018-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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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由马成婚姻家事律师团的知名深圳婚姻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马成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传统婚姻诉讼、传统婚姻非诉、财富继承、涉港澳台婚姻家事及涉外婚姻家事等法律服务。)


  农历七月初七人们称之为七夕节,在这个浪漫的日子里恋人们互赠礼物,幸福度过,携手期盼美好的未来。在恋爱期间难免会产生经济上的往来,但是当感情不再,昔日甜蜜恋人分道扬镳,转身成为陌路,曾经因为感情发生的“馈赠”又将如何处理?日前,房山法院的法官结合具体案例提醒大家如何在恋爱期间冷静处理赠与问题,树立法律意识。


  恋人幸福筑爱巢,购房出资需谨慎

  李先生和林小姐于2016年5月通过打车相识,相识后便迅速坠入爱河,李先生称二人为了结婚共筑爱巢,一个月后就与他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的一套房屋,李先生先期支付定金及首付款18万元,但购房人写的是林小姐的名字。但很快二人的感情发生变故,9月初,李先生向林小姐提出分手。但是由于李先生是自由职业,收入不固定,效益好时年收入十几万元,效益不好时没有收入,而现在双方也解除了婚约,所以诉至法院,要求林小姐返还购房款人民币18万元。

  林小姐辩称其与李先生之前从未有过婚约,购房款自己也出资了1.1万元,不都是李先生支付的,而且这笔钱是男女双方交往过程中为增进感情而赠与的,该赠与行为非法定事由不得撤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本案中,李先生赠与林小姐大额的钱款用于购买房屋,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与林小姐存在恋爱关系并有可能长期保持这种关系或共同生活的前提,现双方恋爱关系终止,且恋爱关系维持时间较短,赠与大额钱款的行为给李先生的生活带来了一定困难,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林小姐理应返还,故李先生要求林小姐返还钱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具体返还范围、返还数额、返还期限,本院依照查明事实,结合互赠情况、消费情况及分手原因等,综合酌定为八万元。


  法官提示:

  热恋期间共同买房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了,但同时也产生很多不可控的风险,如若分手房屋所有权将如何处理,往往会产生分歧。购房出资涉及较大金额,所以一定要慎重,要尽量把自己的名字写到购房合同中,莫要为他人做“嫁衣裳”。如果不是赠与给对方购房款,一定要让对方给自己出具借条,写明钱款用途,保存好证据。在本案中李先生出资18万元购买房屋,而购房人仅为林小姐,在分手之后,既没有得到房屋所有权也没有拿回全部的购房款,可以说是伤情又伤钱。所以不要为了一时的不好意思或者不好开口造成之后不必要的麻烦,要防患于未然。


  昔日恋人分道扬镳,起诉返还赠送礼物被驳回

  张先生与王小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一见钟情,恋爱时的张先生非常大方,为表达爱意频繁地向王小姐赠送礼物,一直十分慷慨,从未有过戒心,期间赠送王小姐欧米茄手表两块、18K金项链一条、金手镯三个和结婚戒指一对,还将自己建设银行信用卡交给王小姐使用。但好景不长,一年以后二人的爱情之路走到了尽头,悲伤的张先生才发现一直以来维系其与王小姐之间关系的是金钱而非感情,所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小姐返还自己赠与给她的手表等财物。

  在诉讼过程中,王小姐认可张先生曾送给自己18K金项链一条、手表两块和手镯一个,但是否认收到过结婚戒指,否认持有原告的建设银行信用卡,也没有收到其他的金手镯。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要求王小姐返还18K金项链等财物的诉讼请求,因该部分财物的赠与并未对张先生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故本院不予支持。而建设银行信用卡一张,因王小姐不予认可,张先生亦未提交其他证据加以证明,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所以驳回了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现如今,恋爱期间的日常开销、相互馈赠礼物的金额也越来越大,不是所有赠与的财物在结婚不能时都需要返还,那些已经交付了为了增进感情而赠送的项链等礼物是无法返还的,所以给付礼物时也要慎重,在自己能力负担范围内赠与对方财物,不要在分手时追悔莫及。


  给付彩礼需慎重,若要返还困难多

  小杜年近三十由于家庭条件困难却尚未婚配,在村里可并不多见,终于在2017年经人介绍认识了隔壁村的小张,二人谈起了恋爱。依照当地风俗习惯,小杜给小张送去了2万元彩礼和金项链、金手镯、金戒指各一个,以此订立婚约。但是后来在交往过程中,小杜越发觉得二人性格不合,难以交流,关系越发淡漠、疏远,眼见婚约不成,小杜要求小张返还彩礼及金项链等首饰却遭到拒绝,无法诉至法院。

  小张辩称,自己的确收到了2万元彩礼和上述财物,但是不同意小张的诉讼请求,自己还愿意与小杜结婚,是小杜不愿意结婚的,自己无需退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结婚为条件。在本案中小杜与小张未达成婚约,且小杜家庭是低保户生活一直比较困难,当初也是借钱才凑够的彩礼,其赠与的财产应当恢复到初始状态,彩礼受益人也就是小张应当将上述财物返还给小杜。 最终经过法院的调解,小张返还了小杜金项链等首饰和彩礼1万元,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法官提示: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受我国几千年来传承的聘娶婚制度影响,因为婚约所引发给付彩礼的行为仍是现代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民事习俗,但是由于婚约财产纠纷大多夹杂着一系列家庭矛盾、情感纠葛、经济利益之争,矛盾化解难度较大,亟待引起高度重视。一般情况下给付彩礼时只有双方当事人及父母在场,女方接受彩礼后,男方不会让女方出具收条,所以对于彩礼数额、名目等事项没有书面证据予以证明,只有言词证据,缺乏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诉至法院在对方不承认的情况下也有证明不能的风险,所以在此提示大家一定要保存好购买彩礼的收据,在确定能够缔结婚约时再给付彩礼。


  (来源: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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