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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剧!夫妻俩为在柳州买房“假离婚”,结果丈夫与别人结婚生子

日期: 20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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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离婚”变成真离婚,男方签下《补充条款》

      唐薇与苗栋民于2007年登记结婚,并在两年后生了小孩。后来,他们为改善家中住房情况,合计着先“假离婚”,再分别以各自名义购置房产,买好房子后随即复婚。他们打着“一举两得”的如意算盘——双方分别购置的房产能享受相应的政策优惠,还能拿多的房子来出租,贴补家用。

      于是,夫妻俩怀揣着上述“美好愿景”,在2018年2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主要约定婚生小孩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同年4月至7月,他们分别以个人名义贷款买下柳州某小区的房产。其中,位于该小区12栋的房子登记在男方名下,位于16栋的房子则登记在女方名下。其间,男方还以个人名义贷款购买了一辆15万元的小轿车。

      殊不知,计划赶不上变化。2018年7月底,当唐薇向苗栋民提出复婚要求时,苗栋民却拒绝了,并告知女方,他已与另一名女子结婚,且现任妻子已经怀孕,他无法复婚。这时,唐薇认为苗栋民离婚才5个月就另结新欢,其应该早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就已出轨,却刻意隐瞒事实真相,没能遵守先前的复婚约定,故要求男方再签订一份《补充条款》。同年8月,双方自愿签订《补充条款》,约定女方名下位于某小区16栋的房子由男方代为支付2018年至2046年7月的房贷,男方名下价值15万元的小轿车归女方所有等事宜。

      然而,上述《补充条款》签订后,苗栋民仅给了唐薇5个月的房贷,之后便拒绝支付。唐薇多次找男方协商未果,只好自己付了2019年全年的房贷,并在当年7月将苗栋民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对方履行《补充条款》所约定的责任。


     《补充条款》是否有效?原被告各执一词

      今年1月,柳北区法院家少庭开庭审理了上述案件。

      唐薇认为,双方之间有“‘假离婚’买房,买房后复婚”的协定在前,故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仅对小孩抚养事宜进行了协商,其他事宜并未处理。女方发现男方不兑现“复婚”约定,存在欺瞒行为后,要求男方补签《补充条款》用作对上段婚姻未尽事宜的补充,男方同意并自愿签订。因此,《补充条款》内容合法合规,男方应按约定承担责任。

      苗栋民则认为,离婚就是离婚,根本没有什么“复婚”约定,而且双方离婚时已经签订《离婚协议》,该协议已将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全部事宜处理完毕。离婚后,他与谁结婚、何时结婚,女方无权干涉,其后的婚姻亦不会对女方造成任何影响。他还提出,女方要求其后续签订的《补充条款》,存在胁迫情形,且约定内容显失公平,故该约定不具备法律效力。


      法院认定《补充条款》有效,男方应按约定付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女方主张双方离婚是出于买房而进行的“假离婚”,但按照法律,婚姻关系不存在真假一说,双方作为成年人应对其办理离婚登记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预见性,故应对双方进行教育批评。此外,由于双方签订的《补充条款》中所约定的房产、汽车等财产分配,系双方离婚后以各自名义购买,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应将女方主张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由变更为合同纠纷更为适宜。

      关于《补充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法院认为,该条款系双方自愿签订,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男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补充协议是在被女方胁迫的情况下签订,故法院对男方的主张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苗栋民向唐薇支付2019年全年房贷6万元、2020年1月至2046年7月房屋按揭款5000元/月、车辆贷款9万元。一审宣判后,苗栋民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最终,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判令男方履行《补充条款》约定,累计应向女方支付170余万元。

      该案主办法官提醒,法律上并没有真假离婚的区别,不论是出于哪种目的的离婚,夫妻双方一旦办理离婚手续就意味着在法律上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谨慎对待。


      所有的离婚都是真离婚,切勿为了一时利益而进行所谓的‘假离婚’,最终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来源:南国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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