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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〡受胁迫婚姻该咋办?来来来给她支个招

日期: 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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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佳(女,化名)和宋立(男,化名)于2019年3月初经朋友介绍认识。刘佳的母亲认为宋立各方面条件都很好,是一个优质的结婚人选,于是极力想促成两人恋爱结婚。经过两个月的接触和逐步了解,刘佳感觉双方在性格和生活观念上并不合适,遂向母亲提出不想再与宋立交往,没想到却遭到母亲坚决反对,如两人分手便与其脱离母女关系,刘佳只好作罢。2019年5月,经慎重考虑,刘佳再次告知家人要与宋立分手,母亲便去市场买回农药,并扬言如果两人分手,将直接喝下农药结束自己的生命。被逼无奈之下,刘佳与宋立于2019年6月初登记结婚,登记后双方没有同居生活。由于婚姻不是出于自愿,刘佳仍反复做家人的思想工作,最终使母亲表示不再以喝农药自杀来要挟女儿。


      为她支招

      民法典施行前后,刘佳申请撤销婚姻有何不同?


      变化一:申请撤销婚姻时间的起算点

      原婚姻法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刘佳在2020年7月后申请撤销婚姻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民法典规定“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民法典实施后,自刘佳母亲表示不再以‘自杀’相要挟之日起一年内,刘佳都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本案例中,刘佳母亲以“喝农药自杀”相要挟,使刘佳一直处于受胁迫的状态下,如果以登记结婚之日起算,不利于保护刘佳的合法权益,故以胁迫行为终止之日为起算时间更为合理。


      变化二:申请撤销婚姻的路径

      原婚姻法规定“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规定“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从法律的角度讲,婚姻是否撤销,胁迫行为是否成立、胁迫行为何时终止、人身自由是否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何时恢复等问题确认的权力都应当归于人民法院,婚姻登记机关既不能确认婚姻是否可撤消,也不能确认胁迫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行为是否发生,没有撤销婚姻的权力。


      (来源:辽宁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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