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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6年因膝下无子想要回女儿抚养权 女儿却说给自己带来童年阴影

日期: 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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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未央法院民四庭在审理一起抚养权纠纷案中,承办法官走出法庭,走进家庭,充分听取孩子意见,面对面了解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经朋友介绍与被告李某相识,在家人再三催促下,仓促成婚,婚后育有一女彤彤。由于二人是闪婚,缺乏感情基础,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加之王某文化程度不高,重男轻女思想严重,最终导致二人协议离婚,并约定女儿由李某抚养。6年过去了,彤彤已出落成了大姑娘,但王某却诉至未央法院,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


      庭审中,原告王某称被告李某现已再婚并育有一子,而自己并未再婚,膝下无子,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一款“可予以优先考虑抚养权归属”的规定,希望由自己抚养彤彤,将来为自己养老送终。被告李某情绪非常激动,她无法接受的是,这个6年来对孩子不管不问的父亲现在却要求变更抚养权。


      因抚养权的归属事关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为查明案件事实,法官决定见一下彤彤,听听孩子的想法。考虑到肃穆的法庭可能会给孩子带来心理压力,为避免给其造成“二次伤害”,在征得原被告同意后,在不干扰彤彤正常生活学习的前提下,法官进行了一次家访,并见到了彤彤的家人。


      经过两个小时的深入交谈,彤彤向法官敞开心扉,讲述了亲生父亲王某重男轻女给其带来的心理伤害和童年阴影,表示自己目前生活得非常幸福快乐,继父给了她父亲的关爱和家的温暖,她非常爱妈妈、继父和弟弟,想继续与他们生活在一起。


      因彤彤已年满10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认知和辨别能力,其表示想随母亲李某生活,而李某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情形。王某虽具有可予以优先考虑享有抚养权的情节,但因其重男轻女思想已给女儿心理造成一定创伤,由母亲李某抚养显然更有利于孩子成长,法官依法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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