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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认定家庭暴力 及时保护受害人权益

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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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某美妆博主被前男友家暴事件登上微博热搜榜首。我国于2016年已经颁布了反家庭暴力法,该法第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两条法规明确了家暴的形式及施暴人的范围,即家庭暴力既包括婚内暴力,又包括同居关系中的暴力;既包括殴打等身体暴力,也包括谩骂等精神暴力。


  然而,实践中家暴的认定及索赔均存有难度。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笔者所在基层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因家庭暴力提出离婚并索赔的案件占一定部分,但当事人最终被认定为家庭暴力并获得赔偿的案件却寥寥无几,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取证存在难度。遭受家庭暴力的人员(多为女性)最初为了维持家庭完整、顾忌子女而常常选择忍气吞声,一般不会保留证据或到相关部门进行鉴定,所以当需要举证时,其往往没有证据可以提供。另外,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内部,外人很难发现,即使有人亲眼见到,出于多种原因考虑,证人一般也不愿出庭作证。因此,家庭暴力的认定经常缺乏有力的证据支持。二是认定存在难度。受害人没有及时收集证据,使得法官在审理过程中缺乏认定家庭暴力存在的直接证据,即使有公安机关笔录、居委会、村委会证言等间接证据,也只能证明双方存在争吵,并不能直接证明家暴行为的存在,从而造成认定家暴事实存在难度。三是执行存在难度。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中,执行中受害人却常因被执行人以不让探视子女为要挟,使得受害人只能被迫放弃申请执行,这就造成即使家暴事实最终得以认定,受害人也仍然难以得到经济赔偿。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案件承办法官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作用。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案件具有隐蔽性及受害妇女取证难等特点,灵活、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确定证据证明力。二是加大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宣传和释明。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就笔者所在基层法院而言,因家庭暴力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案件数量为零,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受害人根本不知道法律上有该令状的存在,更不知道其申请程序。因此,法官在受理家庭暴力案件时,要及时尽到善意提醒的义务。同时,人民法院也要加大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宣传。三是严格遵循“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于因遭受家庭暴力而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充分考虑现实状况,及时判决离婚,避免受害人再受伤害。另外,除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外,在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也应适当照顾受害人一方。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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