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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同行半路,一别两宽,余生漫漫,依然亲情守候。此情有憾,然无对错。往后,各生欢喜。曾经的且行且珍惜,最终却爱已成往事。然而,现实生活中的离婚常常没有“一别两宽”的潇洒,也无“各生欢喜”的祝福。子女由谁抚养,财产如何分割,时常成为双方矛盾的焦点,甚至争讼法院。
这不,本期案例的主人公们,在离婚一年后,还在为一件事争执不休。
离婚协议书,签了
2004年,张芬和马强步入婚姻殿堂,婚后育有一女,起初生活还算幸福。可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两人的感情渐生裂痕,而且愈演愈烈,直到2016年,两人终因感情不合,决定协议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中对子女抚养问题,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和机动车等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以及共同债权、债务均作出了约定。
住房公积金,忘了
两人离婚一年后,一次偶然的机会,张芬了解到,住房公积金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主张进行分割。张芬随即想到,马强的单位,自2007年开始就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到离婚时,账户内余额已达数万元。于是,张芬找到马强“算账”:当初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遗漏了住房公积金,现在要求平分截至离婚时的账户余额。马强主张住房公积金纯属其个人财产,不能当做婚内共同财产处理,没有张芬的“份”。
账户内余额,分了
双方协商未果,张芬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额度。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马强在婚姻存续期间累积的住房公积金88428.44元系夫妻共同财产,张芬享有其中一半份额,即44214.22元。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一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分割”。
结合本案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缴存公积金的情况来看,张芬并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记录,马强于2007年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截至2016年离婚时,马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为88428.44元。马强与张芬于2004年结婚,2016年离婚,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则马强名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88428.44元系马强与张芬的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由于马强与张芬并未在《离婚协议书》中对夫妻某一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作出具体说明,未就马强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作出分割。因此,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张芬有权向马强主张享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马强名下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一半份额44214.22元。
法官寄语
相爱容易,相处难。当缱绻的爱情不再,亦可留一份亲情守候。婚姻尽头,夫妻双方应妥善处理好共同财产的分配,财产权利的争夺固然重要,但留存一份亲情的守候更显可贵。
作者/ 张 丹
(来源: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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