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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夫妻离婚爷爷为抚养费做担保 第三人担保是否有效?

日期: 2019-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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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离婚,男方父亲为抚养费给付提供担保

  男方认为,此举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法院判决,男方父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父母将孩子生下后,除了情感上的纽带连接外,我国法律也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即便夫妻离婚,与孩子的血缘关系也不受影响。那么关乎子女日后成长的抚养费给付,具有强烈的身份性,能否由第三人提供担保?

  近日,成都商报-红星新闻从四川成都市双流法院获悉一起与抚养费给付相关的案件,已经离婚的夫妻原本约定好,由男方定期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而男方父亲为相关费用提供担保。但后来双方对此发生争议,对簿公堂。


  1 案件

  男方父亲为抚养费给付提供担保 法院判决有效

  2009年,夏凡(化名)与张达(化名)协议离婚,二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的女儿跟随母亲生活,张达需要每月负担女儿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费用,直到孩子年满18周岁。

  2013年,夏凡和张达以及张达的父亲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由张达每年向夏凡支付女儿的生活费为30000元,而女儿的教育费、医疗费由父母双方各自承担50%,并由张达父亲对相关费用担保支付至孩子年满18周岁,18周岁后产生的费用再行协商并共同承担。

  协议签订后,张达父亲向夏凡支付了一部分生活费。夏凡多次催要其余费用,但未果。2018年7月,夏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达给付女儿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共计64万余元,并要求张达的父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张达一方认为张达父亲为抚养费给付提供担保,担保的是具有人身性的给付,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双流法院审理后认为,夏凡与张达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以及夏凡与张达、张达父亲签订的《补充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达,而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虽然抚养关系有人身属性,但抚养费是基于抚养关系而产生的一种财产请求权,在本质上是由民事关系而产生的债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张达父亲在《补充协议》中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效。而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张达父亲的担保责任范围是张达应承担的抚养费部分。

  综合考虑张达的前期给付情况等,法院最终判决张达向原告夏凡支付女儿的生活费186000元以及教育费、医疗费80000元;张达父亲对在张达应付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达父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达追偿。


  2 释疑

  第三人提供担保 为抚养费给付增加保障

  现实生活中,因离婚而产生的各种法律问题不断凸显,其中,夫妻离婚后,能否由第三人为抚养费给付提供担保,这一问题尚有争议。有观点认为,抚养费给付具有强烈的身份性,不能设立担保,第三人为抚养费的给付提供担保无效。也有观点表示,抚养费的给付兼具人身性与财产性,可以设立担保。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究竟该如何认定?对此,成都商报-红星新闻采访了上述案件的承办法官陈晓燕。

  1、为什么可以为抚养费之债约定担保?

  陈晓燕法官:其实,担保之债和抚养费之债的性质并不对立冲突。我国《担保法》虽然将设立担保的范围表述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但并没有规定在其他民事活动中不得设立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以担保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有效”。

  抚养费是基于抚养行为而产生的一种财产请求权,虽然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但本质上仍属于债权的一种。因此,抚养费之债可以通过约定的担保方式来得到履行。

  2、为抚养费的给付提供担保有哪些益处?

  陈晓燕法官:抚养费是生养、抚育子女的物质基础,抚养费能否得保障到关乎儿童的切身利益,因此,我国的法律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都给予了特别的保护。在程序方面,《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追索抚养费可依当事人申请裁定先予执行;而在实体方面,《婚姻法》的总则里便明确予以保护,并在分则中作了具体规定。

  确认未成年子女父母之外的第三人可以对抚养费提供担保,一方面有利于第三人督促需要支付抚养费一方积极履行义务,保障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体现了“诚实信用”这一基本法律原则,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及第三人均应当忠实履行协议约定。当然,担保人履行抚养费担保之债后,并不意味着被担保人的责任免除,担保人有向其追偿的权利。

  3、结合离婚率现状,为抚养费给付提供担保有哪些必要性?

  陈晓燕法官:现在由于人口流动频繁,父母离异后,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很可能定居外地或者长期在外经商、打工等,如果不积极履行义务,另一方可能很难讨要。为了保障子女权益,离婚时,抚养子女一方除了向对方提出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以婚后共同财产折抵抚养费外,由第三人为支付抚养费作担保成为了一个较为现实的做法,相当于为抚养费的支付增加了一道保障。因此,如果夫妻双方及第三人自愿为抚养费设立担保,法律应当予以保护。当然,要注意的是第三人与被担保人之间的关系应当符合公序良俗,设立担保的出发点应为善意。


       (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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