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孪生同胞代替结婚登记是否为无效婚姻

日期: 201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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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王某与王晓某系双胞胎兄弟,王某与小丽恋爱多年欲登记结婚,双方家长根据两人的生辰八字确定了领证的日子。不巧,领证当天,王某摔了一跤,导致腿部骨折,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于是,王某的孪生弟弟王晓某代替哥哥王某与小丽办理了结婚登记。不曾想,王某住院期间爱上了悉心照料自己的护士。于是,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宣告王某与小丽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争议焦点】王某与小丽的婚姻是否有效?


  【评析】

  本案是否为无效婚姻,首先需要区分清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以及婚姻登记无效这三个概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依据该条规定,只有上述这四种情形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不能随意进行扩大解释,如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无婚姻关系的虚假婚姻等,都不能作为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不能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按照这一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仅为一种,即受到胁迫。怎样才属于构成婚姻胁迫,这就必须具备以下的几个要件:1、主体:婚姻胁迫的行为人可以是婚姻当事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受胁迫的人可以是婚姻当事人,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近亲属;2、行为人有胁迫的故意。行为人可以通过施加威胁等手段导致当事人产生恐惧的心理而不得已同意结婚;3、行为人必须是实施了胁迫的行为;4、受胁迫人同意结婚必须与胁迫行为之间具备因果关系,即受胁迫同意结婚的一方必须是建立在因为受到胁迫,内心恐惧的前提下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同意结婚。

  三、婚姻登记是一项行政行为,民政部门通过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审查后,对婚姻当事人双方意愿和行为的一种确认。在某些情况下,登记机关因审查时存在过错或者程序存在瑕疵,又或者当事人隐瞒实情、伪造逼真的证件等而导致办理登记时发生错误。而婚姻登记错误是否导致婚姻登记无效,不仅考查形式要件,还要考查实质要件,这就必须个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是,可以明确的是,婚姻登记错误导致的婚姻登记无效与婚姻无效是截然不同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从这一条文可以明确,无效婚姻除了法定事由外,排除一切申请无效婚姻的情形,也明确了婚姻登记出现瑕疵时的救济途径。

  本案,张某本人没有亲自去办理结婚登记,并不是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应该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另外,笔者认为,本案中,婚姻登记机关也不存在重大过错,王晓某与王某系双胞胎,登记机关不能分辨出王晓某与王某身份证上的照片并非同一个人也是正常的,因此,笔者认为登记机关也不用对王某承担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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