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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冯素平) 7月26日,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经法官当庭调解,被告陈某同意返还原告季某彩礼款9万元。
季某与陈某经人介绍相识,其后季某给付被告陈某见面礼、换贴钱等现金款共计177800元,双方随后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典礼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7月6日,季某以陈某在自己家居住不到一个月就离开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返还彩礼款177800元。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立即向被告陈某送达法律文书,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在了解基本案情后,承办法官向原、被告解释了彩礼款的范畴,同时说明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季某按当地风俗习惯给付被告陈某的彩礼款,陈某依法应当返还,但双方已同居生活,应当酌情减少被告返还礼金数额。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原告季某同意被告陈某返还彩礼款9万元,陈某当庭一次性返还,案件至此顺利调结。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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