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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咨询】
张先生问:婚姻律师您好!我与妻子在2015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为了工作方便,我父母卖了老家县城房子,给我出首付款在市内买了套房子登记在我名下,贷款由我们夫妻共同还。婚后因为家庭琐事和什么时候要小孩常起争执,现在两个人日子过不下去,妻子起诉我离婚,我想咨询一下,这套房子是算我个人财产的还是算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怎么分?
【律师解答】
马成婚姻家事律师团律师解答如下:
张先生,您好。
目前关于婚后父母一方部分出资为子女买房的处理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婚后父母一方部分出资为子女买房登记在出资者子女名下的,离婚时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父母出资部分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精神处理;
第二种意见虽然认为婚后父母一方部分出资为子女买房登记在出资者子女名下的,离婚时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父母出资部分可认定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离婚分割时该部分出资属于出资人子女个人的财产,但相应的增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处理。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且从更加有利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考虑,第一种处理意见与之更为契合。
第二种处理意见可能是考虑到出资父母的初衷与意愿,父母为已婚子女出资买房的行为在当下较为普遍,往往是父母倾注毕生积蓄帮助子女买房,但面对目前畸高房价和高离婚率,如果因为子女离婚而损失一半财产,很多老人都感到无法接受。故第二种处理意见倾向于如果父母只是在子女婚后支付首付款,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对首付款部分,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精神,将该部分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认定为出资父母一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如果夫妻双方对房屋的产权归属没有事先约定,所购房屋的产权及增值收益部分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在离婚诉讼中,实际情况复杂多样,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是提供一个基本裁判规则,具体分割财产时,将诉争房屋的性质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也并不代表是简单机械地对半分割,而是由法官全面考虑财产的资金来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夫妻对家庭所做贡献等因素,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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