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当事人利用虚假诉讼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办

日期: 2017-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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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小姐咨询:律师,您好,我与丈夫钟某婚后经常吵架,夫妻关系恶化,后我于3月份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经过调解办理了离婚手续。调解书约定,我们共同经营的饭店仍然由我继续持有经营,我付给丈夫50万作为补偿。离婚后,饭店生意特别好,但是他把钱投资股市全赔光了。后来9月份的时候,丈夫的朋友杨某突然把我们告上法庭,说让我和钟某共同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向钟某借的70万,并出具了借条。对此我一无所知,但是丈夫钟某完全认可并声称当时杨某借给的是现金且用于饭店经营。婚姻律师,我们离婚以前从未向他人借过钱,这完全是伪造的!他们合伙来讹诈我的钱!


  [律师点评]

  近年来虚假债务在离婚案件中频频高发,虚假债权人将夫妻共同起诉到法院,主张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要求法官判决由离婚后的夫妻共同偿还。

  根据法院的相关规定,法院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有几种除外情况:(1)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个人债务的;(2)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付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的夫妻双方没有关于个人财产所有制的约定,而债权人起诉的是已经离婚的双方,在男方全盘确认的情形下,如女方据理力争,却没有证据证明女方该笔借款系另一方个人债务(如自己并不知情,且借款未用于婚后家庭生产生活经营等),那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据此,法院有可能根据表面证据认定债务的真实性,如此看来,女方仍存在承担虚假债务的风险。

  对于后期的证据组织,中国婚姻家庭金牌律师团律师疏理建议如下:

  1、可以从借条真实性入手,申请司法笔迹鉴定,实践中借款发生时间与假借条出具时间可能不会完全吻合,这可以成为我们寻找本案有利证据的一个突破口。通过调查证据形成证据链条,将代理意见逐步完善,从而在法庭上向法官充分阐述及论证,法官依据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合理判断证据的证明价值并认定事实,最终促使法官作出对我们有利的判决;

  2、本案中70万巨款,杨某及钟某声称系现金交易,但无论从提取、运输、交付哪个环节看,均费时费力,不符合常理。按照交易习惯,大额交易双方一般会选择银行转账,这样更有利于双方交易的安全,给付70万现金的做法如无其它证据充分证明其合理性,着实有悖常理,况且杨某系普通工薪阶层,如何能一次拿出好几十万的现金?可见该说法存在巨大疑点,可将此做为重点夯实证据链。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进行了修订,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这有可能给未来诉讼中,查询交易真实性提供了可能的指引。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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