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离婚后可否回内地法院起诉分割内地房产?

日期: 2017-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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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咨询】

  韩小姐问:婚姻律师,你们好。我和我前夫都是香港人,两人在香港结婚也在香港离婚。我们由于工作原因常在深港两地来回,因此婚后在深圳买过房,但在香港离婚时未处理。请问婚姻律师,我在香港离婚已经1年多了,现在是否还可回深圳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房产呢?我需要将香港家事法庭出具的离婚判令拿到内地法院进行承认吗?


  【律师解答】

  马成婚姻家庭律师团回复如下:

  韩小姐,你好。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第十七条的规定,您可以到不动产所在地,也就是深圳当地的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房产,法院一般适用中国法律审理。

  对于您和前夫此类虽有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均未有隐藏、转移、变卖或损毁之行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的确可以起诉请求分割,但法条并未说明此权利是否受诉讼时效等的限制。深圳婚姻律师综合法理及实践分析认为,虽然您在香港离婚已有1年多,但您诉请分割房产的权利并未灭失。这是因为根据内地《婚姻法》的规定,在双方婚后未做特别约定的前提下,婚后在深圳购得的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您和丈夫间存在特殊共同共有关系。共同共有人可要求分割共有物,但有一定的前提条件。根据《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若无约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时即可享有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当您和丈夫之间婚姻关系解除之时,您和丈夫间的共同共有关系基础随即丧失,双方方始取得共有物分割请求权。而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属于形成权,它既不适用诉讼时效,也不适用除斥期间,因此只要共有物未灭失,此权利自取得便无消灭之日,因此您现在可以在深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权利。

  另一方面,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七点的规定,即便香港法院出具的离婚判令未经承认,深圳法院也可受理。但为保险起见,深圳婚姻律师提示您,最好还是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离婚判令中解除人身关系部分的效力。


  【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的除外。

  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3、《物权法》

  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七、双方当事人均为香港永久居民,在香港结婚,又在香港法院诉讼离婚。一方当事人在深圳起诉要求分割位于深圳的财产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以双方离婚判决未经承认程序为由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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