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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与丈夫感情不和离婚未果,外出打工时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近日,女子因涉嫌重婚罪被京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京山县法院依法以重婚罪判处刘某某拘役四个月。
2000年12月12日,刘某某与杨某某在京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1年11月11日生育一女。婚后,两人性格不合,刘某某便外出务工。
2014年6月刘某某在京山县人民法院起诉与杨某某离婚一案,京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后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随后,刘某某外出务工期间与邹某某相识,后两人租住在武汉市某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于2015年8月15日在仙桃市胡场卫生院生育一女邹某。杨某某从村妇联主任得知刘某某与他人生女后,遂到京山县公安局报警。
刘某某在与杨某某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性格不和,未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方法化解矛盾,一气之下外出务工,对家庭不管不顾。刘某某在与夫起诉离婚未果的情况下,与邹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生有一女,其行为已经构成重婚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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