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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陈述非儿戏,说任何话都要承担责任。8月6日,柯城区人民法院开出两张“罚单”,一起案件中的两名当事人因虚假陈述行为,被法院分别作出各依法罚款5000元的处罚。
被处罚的是男子何某乙及其父亲何某甲。
2018年1月,何某乙与妻子潘某登记结婚,为共同生活需要,他们在衢州购置了一套当时价值138万元的房产。由于夫妻俩当时刚参加工作不久,没有多少积蓄,工资收入又少,于是何某甲便为儿子和儿媳买房垫付了70万元购房款。
一年后,何某乙与潘某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在协议书中对存款、房产分割及债务进行了约定。夫妻俩准备将结婚时购买的那套房产出售用于分割财产。
2020年上半年,何某甲突然拿出一张“借条”,要求判令何某乙与潘某归还当初出借给他们购房用的70万元。
何某甲出具的这张“借条”上写着“今借到父亲何某甲七十万元整用于购房”,落款时间为2018年1月11日。潘某对此提出异议,表示这张“借条”是何某甲与丈夫何某乙在事后补签的。潘某称,2019年和2020年,她曾偷听到何某乙在与别人打电话过程中提到补签“借条”及提起诉讼一事。
潘某认为,该70万元应认定为何某甲对儿子儿媳结婚的赠与,她从未向何某甲借过钱,对何某乙向何某甲借钱一事也从不知情。
原告何某甲与何某乙在法庭上,却一口咬定这张“借条”就是在2018年何某乙与潘某买房之前由何某乙出具。
针对双方争议,案件承办法官、柯城法院立案庭副庭长李晓慧在庭审中就“借条”的出具情况进行了详细询问,发现何某甲与何某乙对于细节的回答不一致,并且出入较大。
在2020年5月1日实施的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新增了关于对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陈述不一致的处理以及故意虚假陈述的处罚规定。据此,李晓慧当庭对何某甲与何某乙做出了虚假陈述的认定,对两人依法作出了分别罚款5000元的处罚。
(来源:衢州新闻网-衢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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