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离婚証明书 共享诉讼离婚信息

日期: 2019-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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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民政局共同签署了《关于适用〈离婚証明书〉相关事项的工作备忘录》(下文称备忘录),该备忘录于今年1月17日起正式生效实施。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了解到,备忘录共7条内容。其中规定,《离婚証明书》是指双方当事人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作出离婚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出具的具有証明效力的离婚法律文件。基本内容包括相关离婚纠纷案号、裁判文书的作出时间、当事人姓名、性别、身份証号、裁判文书的生效时间、《离婚証明书》出具时间,并加盖院印。


  关于《离婚証明书》的效力,备忘录规定,是証明涉案当事人在具体离婚纠纷中因裁判文书生效而解除婚姻关系的文件,当事人在离婚后,到民政部门登记缔结新的婚姻关系时,可以出示该証明书,証明书与生效裁判文书具有同等証明效力。《离婚証明书》应便于当事人保存、携带和使用。 

 

  首先, 诉讼离婚是没有离婚証的,隻能通过法院的裁判文书来証明离婚的事实,如果后续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户口迁移、房屋过户、银行贷款、再次进行婚姻登记等事项,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証明材料时,就必须要提供法院的裁判文书,不仅不方便,且文书材料不易保管,一旦不小心丢失,再次去法院查档核实开具証明也十分不易。


  其次, 在由法院下发法律文书中,对离婚的塬因、财产状况及分割方式、子女抚养、个人疾病等涉及隐私的方面描述非常详细。在办理其他事务时,必须要向相关部门出示婚姻状况証明,裁判文书中涉及公民隐私的部分会公然暴露在他人面前,会给当事人的生活带来很多困扰和不便。

 

  另外,以往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民政部门不能及时、准确获悉情况,造成了当事人在法院的离婚信息与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信息不能对称。也就是说,如果有人隐瞒已诉讼离婚的情况,却又向民政部门骗补结婚証,或为购房、重婚、骗婚等利益需求而伪造单身証明,这样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婚姻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扰乱行政管理秩序。


  为此,备忘录规定, “双方进一步运用信息化手段,完善婚姻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婚姻信息共享。法院在向当事人出具《离婚証明书》时,应将相应信息录入婚姻信息共享平台。”


  (来源: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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