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王宝强离婚案,揭开离婚诉讼几个“神秘”的法律程序面纱

日期: 201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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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回放】

  备受关注的王宝强与马蓉的离婚案,将于10月18日中午1时30分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据悉,王宝强本人将亲自和律师张起淮一起出庭。有报道称,面对王宝强决定亲自出庭的态度,马蓉已向法院申请,她不出庭,并申请不公开审理。


  【律师分析】

  很多网友早前就已得知本案将于18日开庭的消息,很多人怀揣着一颗猎奇和道德批判的心情渴望旁听这次庭审,如今面对马蓉的不公开审理申请,网友们失望的同时也对离婚诉讼程序感到非常疑惑,在此,中国婚姻家庭金牌律师团深圳离婚律师就网友们关心的几个法律问题,作一点简要分析:

  一、马蓉申请不公开审理,是否一定不公开?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此处法律规定用的是“可以”二字,而非“应当”,故对于王宝强与马蓉离婚纠纷案来说,当事人马蓉申请不公开审理,不代表一定不公开审理,还是要根据案件情况具体由法官决定是否公开审理。虽然法律规定如此,但司法实践中,就我们团队深圳离婚律师办理的离婚案件来说,只要一方申请不公开审理,法官一般都会批准,甚至曾出现有少数法官在当事人不申请的情况下,直接以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为由不公开审理的情况(该行为是否合法值得商榷,此处不展开讨论)。

  二、马蓉作为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是否可以不出庭?

  实践中,被告不出庭的情况有以下两种:

  1、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的。此种情况,经过法院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被告不出庭的,法官会缺席审理。

  2、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本人,但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及诉讼,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本案的情况,若马蓉确实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可缺席审判。

  但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也不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的,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法官若认为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有权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4条规定认定其属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因为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的可能,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三、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判决是否公开宣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因为一审判决在上诉期限届满前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上诉,就要进行二审,二审可能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因此,只有上诉期限届满当事人双方不上诉,离婚的判决才能生效,当事人也才可以另行结婚。故无论是公开审理的案件,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都应当公开。

  虽然公开宣判是审判程序一个必经的环节,但具体公开宣判的程序如何,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是审判人员通知当事人双方一同到法院告知其判决结果,由书记员制作宣判笔录,记录当事人的意见,审判员、书记员、当事人在上面签名,作为宣判的程序。这是当事人双方都愿到法院领取判决书时的做法。且因存在相当多的当事人双方无法同时到法院领取判决书的情形,如被告下落不明或拒绝到法院领取判决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在外地来法院领取判决书成本过高等情形。此时法院只好采用留置送达、公告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这些情形基本是以送达代替了宣判,公开宣判逐渐成了有名无实的一项内容,关于公开宣判的程序规定还有待权力机关进一步作细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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