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婚内出轨,离婚时承诺赔偿30万,事后赖账被前夫起诉

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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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潭男子周某与前妻严某在离婚时曾经签过一份离婚协议。按照协议约定,作为 “ 过错方 ” 的严某需要支付 30 万元赔偿金。


      婚离了,严某却反悔了。周某一气之下将严某诉至法院,要求前妻赔钱。近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一审审理了该案。


      前妻反悔不肯支付 30 万赔偿金

      2019 年 7 月 15 日,周某和严某在湘潭市岳塘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两人在《离婚协议书》第六条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约定,婚姻期间因女方的所作所为给男方(周某)造成长期的精神、经济影响,女方(严某)需向男方(周某)支付 30 万赔偿金。考虑到目前女方(严某)的实际情况暂时无力一次性支付所有赔偿金,经双方协商女方承诺自 2019 年 9 月开始,每月 15 日支付 3000 元赔偿金到男方指定账户,直到所有金额支付完成。在当月 20 日没有支付,则按照每天 1% 的利息计算作为违约金赔付给男方。

      然而离婚后,严某却反悔了。她表示,她月收入只有约两千多元。经济状况不好,在独自抚养小孩的压力下,生活得十分窘迫。“ 我对周某有恐惧心理,离婚协议是周某以欺诈、胁迫的方式迫使我签署的,这份《离婚协议书》的精神损失赔偿的内容极其不合理,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

      周某见严某迟迟不肯兑现当时的约定,便将前妻诉至法院,要求严某履行离婚协议中赔偿条款,支付从 2019 年 9 月至 2020 年 4 月共计 8 个月的赔偿金 24000 元,履行离婚协议中赔偿条款每月按时支付 3000 元的赔偿金到他的指定账户。


      法院:只有四类情形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严某到底在婚姻中存在什么过错?

      周某称,严某在婚姻期间内长期与其他男性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在 2019 年 3 月 7 日严某承认了还写下了忏悔书。“ 我通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后,无法忍受她的各种行为只能提出离婚。” 周某称,30 万元的精神赔偿金是严某自愿支付的,这 30 万元包含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严某没有固定工作,周某为她支出的 5 万元生活开支及 25 万元精神赔偿金。

      在庭审中,严某否认自己存在婚内出轨行为。法院认为周某没有提交严某在婚姻关系中属于过错方的相关证据。

      周某没料到,白纸黑字约定的 30 万元赔偿金,却遭到了法院的驳回。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上述四种法定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可以提出损害赔偿。本案中,周某没有证据证明严某存在上述四种导致离婚的法定情形,其无权请求损害赔偿,故对周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记者了解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只有以下四种:(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中第二款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一般指的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实务中共同居住的期限一般要持续两至三个月才能认定属于此种情形。像我们生活中一般指的广义的出轨中的例如嫖娼、约 炮等其他情形并不属于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且要求损害赔偿须以离婚为前提,若不离婚即使对方存在符合上述第二条的情形也是不能要求损害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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