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男子长期嫖娼惹性病 离婚时被判少分财产

日期: 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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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将施行的民法典采纳了照顾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的原则,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董柳报道:广州一名男子大军(化名)因嫖娼染上性病,还在家里摆放淫秽物品,对夫妻感情造成极为严重的伤害,对子女也造成了不利影响。他的妻子小娟(化名)提出离婚,并主张自己多分财产。广州法院经一审、二审,大军最终被判少分财产。而即将施行的民法典也采纳了照顾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的原则。

      小娟与大军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小娟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女儿归小娟抚养、儿子归大军抚养,并按照小娟占70%、大军30%的比例分割房屋。

      大军同意一人带养一个孩子,虽自认其与两名女性有婚外不正当交往,但坚决不同意女方多分财产。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女儿归小娟抚养,儿子归大军抚养,双方均无需另行支付抚养费;登记在小娟名下的三套房屋(评估价共617万元)归小娟所有;登记在大军名下的四套房屋和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一套房屋(评估价共438万元)归大军所有。广州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应当坚持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离婚财产分配上,原则上是均等分配,但是对无过错方应予以适当照顾,否则难以在民事层面实现对过错方的惩处和对无过错方的利益保护和救济,还可能放任和助长过错行为的发生。本案中,确定多分还是少分财产的具体比例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大军的过错程度较严重,小娟作为无过错方,根据前述“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应适当多分财产。

      ——大军家境富裕,经济能力强,而小娟缺乏比较稳定的经济来源,抚养孩子能力较弱。

      ——夫妻共同财产数量多,价值高,且尚有部分财产并未在本案中处理。

      法官表示,因此,分割财产时,应给予小娟充分照顾,让其适当多分财产。本案将登记在小娟名下的三套房屋归小娟所有,其余五套房屋归大军所有,既考虑了房产的登记状况,符合便利原则,多分还是少分的比例方面(小娟、大军分别占上述八套房产价值的58.5%、41.5%)亦符合前述分析结果。


      专家释疑

      民法典:无过错方分财产可获照顾

      法官表示,离婚财产分配上,无过错方能否多分财产,长期是个有争议的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应当遵循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但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并没有规定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还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因此,有观点认为,对无过错方可以通过离婚损害赔偿的方式进行救济,不宜再多分财产;但也有观点认为,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所判处的赔偿金额普遍较低,难以达到对过错方的惩处和对无过错方的利益保护的效果。

      即将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可见,民法典采纳了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法官表示,具体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时,对于多分/少分的比例应重点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过错程度;二是抚养孩子的因素;三是待分割财产的价值。如果待分割财产的价值较高,则各自可分得财产的比例不宜差距过大,反之可适当拉开差距。

      另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需强调的是,现行婚姻法第46条仅规定了4种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各种应当被评价为过错的行为因为没有明文法律规定,难以获得支持,本条在保留现行婚姻法第46条原有内容的基础上,采用列举加概括的立法模式,增加“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弥补了现行婚姻法仅通过列举的方式对婚姻中重大过错规制的不足,是一大进步。


      (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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