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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婚礼却未领结婚证,在同居一年后“离婚”,作为彩礼的27万元现金以及价值25万元的金器,是否应该退还?石狮的柯某和蔡某因此诉诸法庭。日前,石狮法院作出了判决。
同居一年后“离婚”,因彩礼起了纠纷
2017年6月10日,柯某与蔡某经人介绍相识,经历一个多月的相处,两人于7月11日依当地民俗举行订婚仪式。当年9月26日,双方按照当地民俗举行婚礼并开始同居,但并未登记结婚。2018年11月,经过一年的同居相处,双方感情破裂,同意解除婚约。协商期间,双方因彩礼发生纠纷。
2019年5月6日,柯某一纸诉状将蔡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蔡某返还彩礼。
庭审期间,蔡某辩称,她与柯某在互相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就举办婚礼。同居后,柯某及其家人对她不信任,柯某还时常殴打她。由于无法忍受,蔡某便回到娘家生活,双方的同居关系也终止,蔡某请求法院驳回柯某的诉求。
石狮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柯某与蔡某举行订婚仪式,同年9月26日,双方举行婚礼并开始同居,但未登记结婚。订婚时,蔡某收取了柯某27万元现金彩礼及价值25万元的金器。同居期间,柯某因对蔡某的忠诚有所怀疑,致使双方发生争执,进而柯某殴打了蔡某。2018年11月,蔡某回娘家居住。
法院判决返还金器饰品及5万元现金
石狮法院认为,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民间婚嫁习俗,男方于婚前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金钱和物品。本案中,柯某在举行订婚仪式当天依照习俗送到蔡某家中的现金及金器均应认定为彩礼的范畴。柯某和蔡某同居生活了一年,对于彩礼是否应返还及如何返还的问题,应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当地风俗习惯及过错责任等因素酌情认定。
同居期间,因柯某对蔡某的忠诚有所怀疑,进而发生争执、分居。双方最终未能缔结婚姻关系,主要过错应认定在于柯某。鉴于双方按风俗举行订婚、结婚仪式,且同居的时间较长,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且柯某有过错,柯某关于退还彩礼的请求,部分予以支持,酌情返还。
综上,法院判处蔡某应向柯某返还金器饰品,若不能返还原物,按25万元予以赔偿;蔡某还应返还柯某5万元现金。日前,泉州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来源:泉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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